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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七部门(工信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8〕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七部门组织对有关地区及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评议。
经过研究,确定京津冀地区、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宁波市、厦门市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
正如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延莉所言,通知的下发对于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来说非常及时,也将起到重要的支持和鼓励作用。根据通知内容,试点地区和单位将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汽车生产、电池生产和综合利用企业的主体作用,探索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完善相关标准,突破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高效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瓶颈,建设示范工程,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提供实践支撑。
据测算,2018年后,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将进入规模化退役,预计到2020年将累计超过20万吨(24.6GWh)报废。如果按70%退役动力电池可用于梯次利用来计算,大约会有6万吨电池需要进行报废处理。但遗憾的是,在如此庞大规模的潜在市场面前,我国并不拥有成熟的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
据高延莉介绍,最早一批电动汽车早已进入报废环节,但只有部分车辆所搭载的动力电池被研究机构或生产厂家回收用于试验研究,而更多的动力电池在报废拆解之前就已经“不知去向”。对于不具备梯次利用价值的报废电池来说,由于进行材料回收资质或者相关业务的企业并不多,导致报废电池无人回收;在被认为是动力电池价值得以最大发挥有效途径的梯次利用领域,却由于缺乏完全成熟、可大规模推广利用的商业模式,导致困难重重。
“当前动力电池回收拆解成本较高,经济性欠佳。动力电池回收产业还未形成规模效应,国内也不具备成熟的回收体系,一些企业虽涉及相关业务,但回收效率较低,投入超出电池价值,缺乏盈利点。”北汽新能源工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匠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玉军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一些新能源汽车企业、动力电池企业、电池材料企业虽有参与电池回收利用的意愿,但苦于没有清晰成熟的商业模式而难以开展相关工作。”李玉军说。
七部门此次大力推进开展的试点工作有望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通知》指出,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密切合作,形成跨行业利益共同体。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建设第三方商业化服务平台和技术评估体系,探索线上线下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新型商业模式,形成成熟的市场化机制。
在李玉军看来,在开展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创新商业模式试点工作,有望在积累经验之后,对具有推广价值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复制,从而避免企业一哄而上。
不过,许多行业更具体的问题也需要加以重视。在接受采访过程中,高延莉指出,在动力电池集中回收利用的运输渠道方面,仍需要展开相关建设工作。
“可通过统筹规划,在一定区域内建立统一的集中处理回收站,例如单个省设立一家集中处理的回收利用站点,许多中小型汽车报废回收企业收到的动力蓄电池就有了去处,从而实现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管理。”高延莉说。
总体看来,试点工作有望成为地方政府统筹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统筹产业布局与规模和加大政策支持的先行者,为全国其他地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并通过经验交流与合作,最终促进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协作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添砖加瓦。
文:施芸芸 编辑:蒙轩 程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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