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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起诉银行一审结果出炉-工商银行挂失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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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起诉银行一审结果出炉-工商银行挂失电话》主要内容是工商银行挂失电话,呼和浩特新闻网1月7日讯 据《呼和浩特日报》1月7日报道 银行卡、身份证都在,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桩烦心又蹊跷的事发生在回民区攸攸板镇元山子村村民郭志忠的身上。,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起诉银行一审结果出炉

呼和浩特新闻网1月7日讯 据《呼和浩特日报》1月7日报道 银行卡、身份证都在,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桩烦心又蹊跷的事发生在回民区攸攸板镇元山子村村民郭志忠的身上。

据郭志忠介绍,2011年6月,他在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呼和浩特市明泽支行办理了储蓄存款开户业务,并开通了短信余额变动提醒业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快捷方式等均未开通。2015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他到工行金色华府支行存入现金4万元,但直到下午3点仍未收到短信提示,他到工行金色华府支行询问,工作人员建议再存点钱看看有无短信,于是郭志忠再次存入39950元,等了半小时后仍没有短信,担心手机欠费,他又绑定了另外一部手机,但还是没收到提示短信。银行工作人员称可能是网络故障,让他回家等待。

第二天一早,郭志忠收到了消费短信提示:网银支出99.50元,余额70371.20元。他的这张银行卡里以前有5万多元,加上前一天存的,应该有13万多元,怎么只剩下7万多元?慌了神的郭志忠到银行一查,发现被盗取了近6万元。郭志忠赶紧将银行卡挂失并报警。民警告诉他责任在银行,让银行来报案。郭志忠首先来到开户行工行明泽支行,得到的答复是“在哪儿存的款去哪儿要钱”。郭志忠又来到工行金色华府支行,可银行负责人说出门后概不负责。无奈郭志忠坐在银行大厅不走,银行方面最终答应次日跟他一起去新城区刑警大队报案。大约一周后,郭志忠接到了工行电话,让他去营业网点配合银行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服务中心。然而,因为刷卡已超过5个工作日,款已被转走,拦截失败。郭志忠认为,如果支行能够及时和上级银行反映,或许可以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拦截被盗刷款项。

郭志忠告诉记者,当他来到工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讨要说法时,营业部办公室主任石文平告诉他,必须走诉讼程序银行才能赔付,否则无法下账。随后,郭志忠一纸诉状将工行呼和浩特市明泽支行、工行金色华府支行的上级主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告上法庭。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庭审查明:2015年8月18日9时28分,郭志忠收到消费支出99.50元的短信提示。10时10分,他到工行金色华府支行进行查证,银行查询结果为郭志忠存入79950元后,近6万元存款“消失”。后银行打出明细表明:郭志忠的账户先后通过网上银行、POS机交易、中间业务后台方式等途径消费支出人民币共计59913元。19日,网上银行退款到郭志忠账户296元,郭志忠被盗刷存款实际损失为59617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的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享有依储蓄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犯罪分子盗刷现金后,追赃所得资金款所有权应归属于银行,郭志忠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工行营业部主张债权合理。

2015年12月7日,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营业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羊桥东路支行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郭志忠人民币5961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此,石文平表示,一审判决后,银行按照代理律师的意见,已向呼市中院提出上诉。石文平说:“郭志忠银行账户被盗刷极有可能是因其在手机上点击荷包网站中木马病毒所致,但由于案件至今尚未侦破,无法判定是银行的责任还是储户的责任,只能走法律途径。鉴于当事人急等用钱的实际情况,我们已让双方律师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将二审时间、判决时间提前。”

(记者 张艳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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