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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南客户端1月25日讯(记者 王为薇 实习生 杜清越 肖裕林 通讯员 燕岩山 左龙)今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先明等14名被告人制造毒品案一审公开宣判,对其中5人判处死刑,2人判处死刑缓刑,4人判处无期徒刑,3人判处13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6年4月底至2016年8月底,被告人杨先明、姚志勇、曾环峰、黄枧苟、温保安、黄小兵、丘建华、肖江、温晓明、范敦晓、谢亭金保、周启全、羊后海、杨文君等人先后在江西省永丰县、湖南省石门县五次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904.2605公斤。其中被告人黄小兵、黄枧苟、肖江参与制造毒品5次,被告人杨先明、曾环峰参与制造毒品3次,被告人温保安、温晓明、范敦晓、谢亭金保参与制造毒品2次,被告人姚志勇、丘建华、周启全、羊后海、杨文君参与制造毒品1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先明等14人以制造毒品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共同故意实施制造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自首、自动投案、从犯的量刑情节,一审作出如下判决:对其中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