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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合肥居民医保再收“大礼包”!支付限额将全面提高-众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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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重磅!合肥居民医保再收“大礼包”!支付限额将全面提高-众安在线》主要内容是众安在线,01明年起参保居民都有大病保险保障8月23日合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将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一致参保居民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办法》明确,,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重磅!合肥居民医保再收“大礼包”!支付限额将全面提高

01

明年起

参保居民都有大病保险保障

8月23日

合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从明年1月1日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将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一致

重磅!合肥居民医保再收“大礼包”!支付限额将全面提高

参保居民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办法》明确,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大病保险基金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方式筹集。2018年筹资标准为60元/人。

市、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含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一致。

医疗救助对象起付线为0.5万元

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保险年度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其中,建档立卡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5万元。

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段按比例报销:5万元(含)以下的60%,5万元至10万元(含)的7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75%,20万元以上的85%;医疗救助对象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65%、75%、80%、 90%。

保险机构应确保基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办法》明确,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招标选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一般为3年。商业保险机构应对大病保险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基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超过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将年度大病保险费用分月划拨至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承担开展大病保险相关业务费用。

02

居民医疗保障方面

自然年度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从明年1月1日起,一个年度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同时

合肥市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重磅!合肥居民医保再收“大礼包”!支付限额将全面提高

自然年度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49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

2017年,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额度为16万元/人,各县市新农合为20万~30万元/人不等。而从明年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统一为30万元/人。

特殊参保情况也有明确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保险年度集中参保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其他医疗待遇。

对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特殊参保情况,《办法》也有明确。比如,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普通住院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普通住院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 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

跨县城和合肥市区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在上级医院急诊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未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不设起付线

住院起付线减免方面,参保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居民住院起付线减半;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住院不设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此外,恶性肿瘤放化疗、肢体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听力和言语康复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疾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普通门诊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在基层普通门诊方面,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报销。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而在大额普通门诊方面,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人。

捐器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全额支付

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200元,高于我省800元标准。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五年。其中,7周岁以下(含7周岁)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

此外,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器官源成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以后将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03

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不超过8万元

《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从今年10月1日到明年12月31日

医疗救助的范围将更大

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不超过8万元

打架斗殴等情况不得列入救助范围

《办法》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此次办法对救助对象也进行了明确,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镶牙、整容、矫形、配镜;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社会散居孤儿年度救助不超过4万元

代缴参保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

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殊病门诊救助不设病种限制;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应是重病、重症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

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不超过8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的,经各种保险、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人。

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按40%予以救助;救助对象个人自付2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6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12万元以上,将分别按50%、60%、70%予以救助,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10%。

拥有2套商品房的不得享受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比如,申请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者拥有2套(不含2套)以上安置房,或同时拥有安置房及商品房。

另外,申请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家庭财产或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

出院之前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办法》提出,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应在入院治疗出院前,向医疗机构医保经办窗口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民政、卫生计生、扶贫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材料。出院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对象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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