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金融新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方案》)。
其中,“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关内容备受社会关注。
据知情人士透露,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启动试点。
许多市民在惊呼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的同时,
也有疑问:
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有恃无恐?
个人破产之后还能不能“东山再起”?
个人破产制度将怎么推进?
01
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人影响如何?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滕宏庆认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破产中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从而化解自然人的企业债务危机,并释放出自然人重新创业热情,同时,让企业退出后,市场各方主体能专注发展,而非为债权债务关系所累。
☞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与宽容,给个人一次从头再来的机会,也是在鼓励创新、创业,免除个人的无限责任,避免一次失败就万劫不复的局面。发达国家都有个人破产制度,鼓励个人敢于冒险是一个重要原因。
☞ 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律师称,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会导致恶意逃债,反而可以起到防范这类行为的作用。
因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密切相关,需要债务人自行申报财产清单,由律师、会计师、审计评估人员等专业人士来调查核实财产,并与个人信用评估、破产后的复权机会相结合。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到苦头。
02
个人申请破产后是不是不用还债了?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指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
他表示,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义明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柄双刃剑,个人破产免除的债务也有债权人部分责任。比如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过高,持卡人过度透支无力偿还而破产,这属于银行授信环节欠谨慎造成,银行作为债权人就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损失)。
“个人破产制度最大好处在于,如果你因创业负债累累,在法院宣布个人破产后,虽然你已经一无所有,但也没了负债,至少不用一辈子还债,还给了你东山再起的机会,起码能逐步过上正常人生活”。
☞ 资深业内人士指出,现在住房、汽车、旅游、大众消费品贷款越来越多,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能有效帮助那些超前消费而又没能还贷的人度过由信贷危机而导致的困难生活。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倒逼金融机构审慎发展个人信贷消费业务,既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信贷安全,也有助于避免过度刺激消费者超前消费。
☞ 滕宏庆也提醒,为避免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精细立法至关重要。例如,通过立法建立免责例外和不可豁免债务体系,通过刑法制裁恶意逃债者,通过行政监管“老赖”的违法财产转移和高消费活动,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档个人完整信用记录等等。
03
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大难点是什么?
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卢林及许多深圳法治建设推动者的理想。
2014年,在深圳市人大的组织下,卢林带领深圳律协“公司解散和破产清算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并于2016年将相关建议出版成书。卢林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社会信用系统是一次重要的塑造机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一书主编、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卢林律师
个人破产制度最大难点是财产查询。
目前,个人财产分布越来越多元化,比如存在家族信托、存款放到境外的情况,一些自然人的财产流动、收入申报还不够清晰,财产查明核实难度很大。
卢林说,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之间联系愈加频繁,可能会形成一个有联动互通机制的系统。通过联动系统,建立类似信用黑名单、白名单可转换的良性循环机制,有利于破产自然人的信用恢复,帮助其重新回到信用经济的良性轨道。
他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会倒逼整个社会切实珍视诚信,从而让诚信在社会系统中成为“流通货币”,信用记录会成为个人重要的“身份证”。
后续推进,亟待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表示,考虑到我国立法程序的要求和过去立法的实际进展情况,应当借此次修订《企业破产法》的机会,直接扩大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在破产法体系中涵盖自然人破产制度,将企业破产与自然人破产均纳入破产法修订的内容。
这样可以避免因单独制定自然人破产法要等待纳入立法规划,单独组建立法班子等程序性工作而延误时间,导致法律的出台长期滞后,难以适应社会法律关系调整的迫切需要。考虑到企业破产法需要及时完成修订出台,可以将企业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分编一并制定、分时出台,并形成统一的破产法典。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义明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刚刚宣布,下半年个人破产制度启动试点,需要有个人破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尽快制订出台个人破产法是当务之急。他建议,参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并借鉴国外个人破产法成功经验,制订出台符合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法对深圳别具意义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这意味着,在推出企业破产法10余年后,个人破产法终于要来了。
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是在保护“老赖”,其实二者有很大不同:“老赖”是有钱不还,个人破产者则是无钱可还。相反,个人破产制度是预防逃债最为有效的措施,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企业已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能够尽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如此,市场主体在遭遇竞争失败时,就可以用对整个经济伤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当然,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也需要有完善的个人财产信息系统和强大高效的监管机构来防止恶意逃债的发生。
个人破产制度曾对商业繁荣发挥重要作用。
很多名人都有过破产后东山再起的经历,比如香港明星钟镇涛以及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
因为缺少个人破产制度,中国的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的小微企业日渐成长壮大,这些企业贷款困难,常常是用股东个人担保方式解决公司融资问题。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容易发生跑路现象和野蛮逼债现象,使得债权人及员工权益受到损害,也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中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破产制度相对滞后,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明显低于总体排名,成为营商环境中的短板。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也到了该出台的时候了。
这些地方个人申请破产后,
个人破产法对深圳更是别具意义。
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经说过,在一个鼓励冒险、奖励创业家的社会,同时也必须给予冒险者“体面失败”及从头再来的机会。
众所周知,深圳是一座创业之城,深圳的商事制度改革更是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据最新数据,深圳商事主体总量达到313.9万户,继续保持全国大中城市首位;每千人拥有商事主体241户,拥有企业149.1户,创业密度稳居全国第一。
保持市场活力要不断注入活水,也需要有畅通的退出机制,深圳比任何城市都期待个人破产法的推出。2010年,深圳市人大代表张育彪就在全国两会上建议推出个人破产法;2016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了个人破产立法调研课题,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
相信个人破产法的出台,
将让创业大潮在深圳更加奔流涌动!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 张玮玮 评论员 胡蓉
编辑 宁可坚 责编 李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