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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侵权之诉,受合同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管辖限制吗?(最高院案例)-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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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受合同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管辖条款限制吗?

结论综述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非主张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受双方约定的诉讼管辖条款的限制。

但是,当上述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如约定了商事仲裁,由于《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申请仲裁,因此,商事仲裁的财产纠纷中包含了违约、侵权等情形,当事人约定的商事仲裁条款有效,该仲裁约定可以排除诉讼管辖,当事人的诉请受双方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的限制。

提起侵权之诉,受合同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管辖限制吗?(最高院案例)

司法裁判

案例一: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管辖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26号]

晋商银行上诉称,一、晋商银行与潍坊农商银行的纠纷系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晋商银行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一审裁定将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却以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为由驳回上诉人晋商银行管辖权异议不当。请求:一、请求撤销山东高院(2016)鲁民初114号之一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移送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个旧农信联社上诉称,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未对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是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仅仅依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理由如下:一、本案实为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请求:一、撤销山东高院(2016)鲁民初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二、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潍坊农商银行答辩称,一、潍坊农商银行并非仅仅依据《晋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要求晋商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潍坊农商银行追究的是包括晋商银行在内的各被告的侵权责任,因而上述协议对纠纷管辖地的约定不适用于本案。二、个旧农信联社等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潍坊农商银行的合法权益,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潍坊农商银行的住所地,故山东高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本案被告之一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高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晋商银行、个旧农信联社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管辖权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潍坊农商银行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现潍坊农商银行以晋商银行、华创证券公司、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个旧农信联社四被告在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时存在重大过错对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提起本案之诉,属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个旧农信联社等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潍坊农商银行的合法权益,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潍坊农商银行的住所地,且本案被告之一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案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境内,故山东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案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由山东高院管辖并无不当。

提起侵权之诉,受合同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管辖限制吗?(最高院案例)

案例二:枝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李绪荣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131号 ]

关于本案李绪荣与枝江土地中心之间争议的管辖问题。李绪荣是对因执行《土地收购合同》发生的争议起诉,虽然《土地收购合同》已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李绪荣和枝江土地中心因《土地收购合同》而发生财产纠纷,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即仲裁的管辖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仲裁。李绪荣和枝江土地中心因执行《土地收购合同》发生的侵权纠纷,也可以仲裁解决。案涉仲裁协议内容为:"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一致同意向宜昌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李绪荣和三宁公司之间无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两方之间的侵权纠纷有管辖权。230号裁定确认的是湖北高院对李绪荣与三宁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有管辖权。李绪荣和枝江土地中心对双方因执行《土地收购合同》发生的争议约定了仲裁条款,且生效的69号裁定已经确认李绪荣与枝江土地中心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不享有管辖权,李绪荣与枝江土地中心之间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解决。

综上,枝江土地中心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驳回李绪荣对枝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提起侵权之诉,受合同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管辖限制吗?(最高院案例)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提起侵权之诉,受合同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管辖限制吗?(最高院案例)

分析建议

案例一中,最高院认为,潍坊农商银行以晋商银行、华创证券公司、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个旧农信联社四被告在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时存在重大过错对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提起本案之诉,属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案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境内,故山东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而案例二中,双方约定了仲裁,法院认为仲裁的管辖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仲裁。当事人之间之间无仲裁协议的另一案件,人民法院对两方之间的侵权纠纷有管辖权。而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本案,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不享有管辖权,双方争议只能通过仲裁解决。

在上述案例一中,有两个上诉人,一个主张案件应当由云南高院管辖,另一个主张由山西高院管辖,并提供了合同的约定管辖依据。而被上诉人则主张其追究的是各被告的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行为地山东高院管辖。由此可见,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相互之间案件管辖权的争夺之激烈,不同地方去审判该案,花费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不相同,也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及裁判结果。当事人在起草合同时,应当注意管辖条款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一般而言,选择诉讼法院时应当尽可能将管辖地约定在己方所在地,一方面节约了异地诉讼的成本,加大了对方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异地案件可能存在的不当干扰。

提起侵权之诉,受合同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管辖限制吗?(最高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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