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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无约定管辖,出借人能否在本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偿还借款本息?-约定管辖》主要内容是约定管辖,李四向法院提管辖权异议,请求以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管辖法院,我认为应当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作者: 初明峰 王瑞珂
问题补充:
因民间借贷纠纷,我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协商一致确定管辖法院。
李四向法院提管辖权异议,请求以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管辖法院,我认为应当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问,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回复:
本律师认为:你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你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四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由出借人所在地即你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民诉法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