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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申请过贷款买房,那么你一定要经历的过过程就是提供收入证明,而这份收入证明的主要作用就是证明自己的实际经济收入。准确的来说,一份真实可靠的收入证明判定是个人贷款能否通过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这里要提醒的是,公司在给员工出具收入证明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去开,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今天我们便针对这一方面来展开讨论,先来看一则案例。
事情经过:
老王因为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上老王称自己2012年3月入职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当时约定老王每个月的工资是7000元。
2016年3月至9月,在公司一直都没有发放工资的情况下,老王在2016年的10月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而老王的诉求则十分明确:1、要求公司支付3月至9月的工资合计49000元;2、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500元。随后老王提交了自己2016年4月找公司开具带有公章的收入证明,证明他每个月的固定工资为7000元,从收入证明上可以看到落款时间为2016年4月。
买房找公司开的收入证明
老王表示,自己当初因为要贷款买房,才公司开了收入证明。然而单位负责人却表示自己从来都没有开过收入证明给老王,随后单位负责人提供了老王入职以来亲笔签名的工资条,表示老王的实际收入并没有7000,而且公司的公章在4月份的时候曾有过丢失的现象。
虽然单位负责人承认公章确实与公司公章一致,但却否认收入证明内容中的真实性,随后在仲裁委询问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老王在收入证明上私该公章时,单位负责人则表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老王表示自己的最后上班时间是2016年9月,后面一段时间都出差在外面,所以只能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然而从公司出示的工资条上来看,老王的入职时间是2012年3月,最后一站工资条的签署日期则是2016年2月。当仲裁委要求老王提供2016年3月至8月在公司工作的证明是,老王无法提供,但收入证明上日期显示的是2016年4月。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单位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可以反驳收入证明真实性的证据,因此仲裁委认可了老王提供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因此确认老王每个月的工资为7000元。
根据收入证明上的日期可以证明老王在2016年4月份依旧在公司工作,所以公司应该按照7000元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老王3月份和4月份的工资。
由于老王无法提供证据证明4月份到9月份依然在单位工作,所以老王要求单位支付4至9月份的工资的诉求没有被支持。
单位虚开收入证明可能承担的风险
通过上诉案例可以得出,单位若是虚开收入证明,最后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会将自身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当然,若是单位为劳动者虚开收入证明并成功办理贷款后,劳动者由于缺乏能力还贷,从法律上来说,银行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最后,除了买房和买车办理贷款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外,办理信用卡也需要提供收入证明,若是劳动者虚开收入证明获得信用卡后,因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的,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搞失踪的话,单位可能还会涉及骗领信用卡的问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哦!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一张收入证明里面还有那么多的学问,一方面希望公司在出具收入证明的时候小心谨慎,另一方面则是提醒劳动者千万不要为了成功办理贷款而虚开收入证明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