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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9月1日讯 驾驶电动车猝死,算不是意外身故?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绝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诉至法院,近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用法律的权威结结实实掌了保险公司一下嘴。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15年9月6日晚间,张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龙马河公园附近时,突然倒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的莱芜市120指挥调度中心院前急救病例对张某的初步诊断为“外伤”。由于张某入院之前已经死亡,死亡病因不能明确,无法确立诊断,莱芜市人民医院最终给出的诊断为“猝死”。
据了解,2014年7月7日,投保人张某在华泰寿险为其个人投保个人综合意外身故定期寿险保险一份,其中个人综合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意外发生后,张某亲属向华泰人寿主张意外身故赔偿金时,该公司以被保险人猝死,非意外为由拒赔,理由为:张卫入院之前已经死亡,死亡病因不能明确,无法确立诊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张某的死亡,“猝死”仅是其死亡的表象原因,而“猝死”既有疾病致死的病理原因,亦具有因外来环境诱发疾病致死的意外事件属性,应理解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理赔范围,遂依法判决华泰人寿向张某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儿子支付意外身故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后华泰人寿不服一审判决,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提出张某猝死属于病理性死亡,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仅仅表明张某的死亡表现形式是猝死,未能查明张某猝死是否存在病理性原因,该寿险公司亦未要求尸检,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即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