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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新修订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已经出炉。
其中,新修订的《缴存办法》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出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修订的《贷款办法》也相应扩大了贷款对象,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由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扩大到本市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
新修订的《缴存办法》和《贷款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缴存】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也能缴存公积金
可在规定范围内自由选择缴存比例
根据此次修订的《缴存办法》,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被扩大。
《缴存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开户登记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方式、缴存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此外,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缴存比例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
此外,《缴存办法》还明确了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推进公积金证明材料电子化
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缴存办法》还提出,市公积金中心应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缴存单位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包括,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
注销、托管及内部转移;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离退休提取;以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缴存办法》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对外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电子化、网络化。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贷款】
贷款到期日不超过退休后5年
根据新修订的《贷款办法》,在本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个人自愿缴存者,都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此外,符合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不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但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在贷款额度方面,《贷款办法》提出了“存贷挂钩”,要求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确定的贷款额度”,即: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倍数。
以此同时,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还不得高于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以及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此外,《贷款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成都商报记者 王垚
编辑 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