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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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讯,昨天,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的相关政策。通知中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等六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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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其中便包含了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而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值得一提的是,两部门也提出了一些可以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况。比如,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或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可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另外,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可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具体到北京,记者查询到,北京目前执行的是房屋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证书工本费则为10元。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