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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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由于大家出于认识的关系会发生相互借贷的情况,但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实现债权大家会以不动产作抵押,那么以不动产作抵押却未登记,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吗?今天,淘债宝小编就以下案例为大家详细说明。
案情简介:王某以房子做抵押向李某借款
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人民币陆拾万整,借期一年。”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为李某出具抵押担保书,约定将胡某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该抵押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保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同时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胡某以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抵押权未设立李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不动产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现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故对原告李某要求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原则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而抵押权的实现,并不是以占有抵押人提供的房产证为条件,而应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出借人不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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