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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因销售人员驻点银行并欺骗投保人被罚60万-阳光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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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阳光人寿因销售人员驻点银行并欺骗投保人被罚60万-阳光人寿》主要内容是阳光人寿,尽管监管三令五申禁止误导销售保险产品,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通过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购买了该行代理销售的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产品。,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尽管监管三令五申禁止误导销售保险产品,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那么,对于这种“存单”变“保单”的坑,消费者应该如何防范呢?

6月6日,银保监会公开了一起银行保险销售误导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

据披露,2016年12月,消费者王某发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通过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购买了该行代理销售的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产品。

经银保监会调查发现,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在销售该保险产品时所宣称的保险期间和年化收益率等内容与保险合同规定严重不符,欺骗投保人。同时,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君驻点销售、参与银行代理保险销售工作和“双录”工作,违反了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来看,对于违规的保险机构,银保监会责令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改正、停止接受银行代理新业务1年并处罚款60万元;对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吴某以及总经理助理张某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撤销任职资格。

对于违规的银行机构,银保监会责令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改正,责令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地区所有机构停止接受代理保险新业务1年,责令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对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高某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副行长李某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行长杨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销售

尽管监管三令五申禁止误导销售保险产品,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2010年,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但明确要求“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2012年,原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欺骗行为。

一位保险公司银保渠道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类似的营销误导其实很常见。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平台售卖保险产品。银行在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单收入中,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银行一般对自己的理财产品更熟悉,会更倾向推荐银行理财产品,而保险工作人员又有业绩要求,所以一般都要跟银行的客户经理搞好关系。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个案例中银行会让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自己大厅里卖保险产品的原因。”该人士透露。

消费者如何避坑

那么,对于这种“存单”变“保单”的坑,消费者应该如何防范呢?

5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提示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销售误导行为。

首先,要注意确认银行销售人员的资质是否具备代销业务相应资格,其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若销售人员不符合条件,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可根据公示的咨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其次,消费者还应该了解产品信息。建议消费者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所属机构、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

此外,消费者应该积极配合“双录”。根据相关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商业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建议保险消费者积极配合“双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了解,近期,银保监会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针对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和非法经营等方面问题开展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源自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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