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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的工作及医疗问题时很多劳动者所担心的,患病期间会不会被辞退?医疗期能有多久?患病期间能否有工资?被辞退如何赔偿?今天就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的问题作下归纳。
一、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二、医疗期的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医疗期内劳动合同
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即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间早于医疗期,劳动合同也要顺延到医疗期届满,方可依法终止或解除,其二人的社会保险费也应继续缴纳至医疗期限届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按照该条的规定,在法定的医疗期限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即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也要延续到医疗期限届满,方可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如子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二人支付赔偿金。
四、医疗期限届满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八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以上规定,医疗期满后,公司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满足五个条件:
1、属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2、医疗期满;
3、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医疗期满尚未痊愈;
4、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5、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