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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赔偿标准吗?-违约金标准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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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发生巨变,经济社会下合同的运用也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纠纷也不胜枚举。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对于这两种违约,如何计算索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索赔上,往往各说各的理。如果有一方买卖合同违约的话,需要赔偿另一方违约金,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

<a href='https://www.caijied.cn/tags/fangwumaimaihetong_5663_1.html' target='_blank'>房屋买卖合同</a>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赔偿标准吗?

网友咨询: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赔偿标准吗?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尤飞律师解答: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2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2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尤飞律师补充:

在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

一、卖方不履行。

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尤飞律师总结:

在违约条款中,应该将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范围和违约金写清楚。通常上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为合同金额的20%,如果拟定的过高,则发生违约纠纷的时候法院不支持超出部分;而过低的话则对商家起不到有效的约束,所以要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比例。

尤飞律师,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专注于民事、商事法律事务的诉讼及非诉案件。尤其对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法、交通安全法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并为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赔偿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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