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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4个问答,助您解决免税投资收益优惠适用、资料留存、报表填列等问题!-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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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辅导」4个问答,助您解决免税投资收益优惠适用、资料留存、报表填列等问题!-投资收益》主要内容是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和第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辅导」4个问答,助您解决免税投资收益优惠适用、资料留存、报表填列等问题!

近日,小编接到纳税人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业,2016年9月,我公司出资500万元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投资比例为10%。2018年8月20日被投资方甲公司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9月15日我公司收到甲公司按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80万元。那么,我公司取得的该笔投资收益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若符合免税政策我公司是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免税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免税优惠?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我公司需要留存哪些备查资料?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接下来,小编就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从优惠政策适用、留存资料备查、报表填列要求等方面为纳税人解答上述问题。

问题一、该公司取得的该笔投资收益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该公司与被投资方甲公司均为居民企业,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因此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免税政策。

问题二、该笔免税收入企业应在季度预缴时享受还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项优惠在预缴时即可享受。

问题三、享受该项税收优惠需要留存哪些备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以下方面:

(一)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二)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三)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四)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鉴于该公司取得所得情形不是被投资企业清算及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情形,因此,只需准备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等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问题四、填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结合纳税人的咨询问题,小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相关填列要求填列如下: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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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该公司取得投资情形不属于被投资方清算或撤资情形,因此只需要填列1至7列及17列相关信息,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即甲公司全称。

第2列“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被投资企业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第3列“投资性质”:该项目涉及的选项有4种,即(1)直接投资、(2)股票投资(不含H股)、(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结合该公司情形,因选择“直接投资”项目。

第4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即500万元。

第5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即为10%。

第6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即应填报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而不是取得日2018年9月15日。

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即应填报数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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