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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心制度模板 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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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作为出资人的权益,强化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的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收益是指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包括:
(一)公司所属全资公司的税后可供分配利润;
(二)公司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在所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应分享的股份;
(三)公司以其出资比例在所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应分享的红利。
正常经营的各公司负有向股东分红的义务,有特殊决定的除外。
第二章 投资收益目标管理
第四条 公司要求各所属公司以经审计确认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照每年至少不低于35%的比例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第五条 每年1月,公司产权事务管理办公室依据各公司上年度实际上缴的投资收益数、上年度12月份财务快报数及上年的全年预算批复指标,初步测算出各公司上年度拟上缴投资收益目标建议值,向各公司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委托公司派出产权代表与各公司进行沟通。各所属公司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20日内予以书面反馈,其中若低于35%比例或当年度不进行分红,需要报送详细的说明解释材料。
第六条 在各公司上一年财务决算完成并经审计确认后,公司产权事务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确定各公司年度上缴投资收益目标值,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正式书面通知各公司,同时提请各公司相应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第七条 各所属公司应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产权事务管理办公室发出的上缴投资收益专项通知的要求,将公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足额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公司总部对各所属公司上缴投资收益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完成情况纳入各子分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中予以考核体现。
考虑到对各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与上缴投资收益时间差异问题,总公司采取对各所属公司上缴投资收益的考核结果在下一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的方式。其中对于经营班子换届调整导致的考核结果认定,在保留依据实际情况追溯调整考核结果的同时,在子公司董事会上予以明确界定责任。
第九条 总公司对各所属公司上缴投资收益目标值完成情况的考核实行扣分制,即按照要求及时足额完成投资收益上缴的,不加分不减分。对未按时或未足额完成投资收益上缴的,扣1分;对未按要求上缴投资收益的,扣2分,同时取消公司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未完成投资收益上缴工作的公司,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总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批准后,可不计入考核。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完成上缴投资收益目标的各公司,总公司将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优先予以资金支持或提供担保、贷款等政策便利,同时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经营业绩实际考核中酌情进行加分处理,加分范围1~2分。
第十二条 总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依据投资收益目标在各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提出投资收益意见,并按法定程序落实;总公司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及监事应对董事会落实投资收益目标情况进行监督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产权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