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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实施)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17: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为五年内 近日,上海市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两个文件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中金网2月16日)
有关方面权威人士表示,两个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审查等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细则》对《通知》实施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购房提取申请放宽到五年内
考虑到过去本市实施了购房提取限于自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急于在政策限期内尽快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不惜通过中介伪造购房文件和国家证明方式。这次下发的《通知》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来规定的半年内放宽到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维持不变。
证明材料新增资金来源凭证
根据购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这类凭证包括:
(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两种情况可外省市购房提取
如果说职工是在上海市工作并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购买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该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同一房一个自然年提取一次
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的规定;
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证明自住需要的补充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以上,如市民还有何种疑问,可以登录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查询《通知》和《操作细则》的具体内容。
11类情况可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
上海公积金提取如何进行网上办理?
上海公积金提取贷款等将可网上办理, 无需网点窗口排队办理。自8月初上海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任何业务时,都可网上办理。不在需要在跑到公积金的网点去办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该项业务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继12329热线、公积金短信、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网点自助终端后的又一便民服务措施。
今后,与上海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提取、贷款、异地转移、查询和证明等业务,都将有望通过网上办理,而无需前往业务网点的窗口排队办理。近日,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去年7月底开始,该中心推出个人申请办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协议》,签署了该协议的职工,对于市公积金中心今后推出的网上办理业务,均可足不出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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