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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摘芒果摔伤致死妻女索赔邀约人25万元 法官调解终和解-贯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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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新闻-闽南网]

夏天一到,芒果上市,经常可以看到路边摘芒果的情景。去年6月28日,75岁的阿国(化名)在采摘芒果的过程中不幸摔伤致死,他的妻女将阿贯(化名)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索赔25万余元。阿贯说,他只是出借勾芒果的竹竿给阿国而已。

起诉 老人摘芒果出意外 妻女索赔25万元

原告是阿国的妻子及四名女儿,开庭当日,坐在法庭原告席上的是阿国的其中一名女儿。原告在起诉中称,2018年6月28日,阿贯约阿国去摘芒果,导致阿国跌落摔伤,不幸去世。

在原告看来,由于阿贯主动邀约阿国摘芒果,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未尽提醒、协助、照顾等义务,导致阿国摔伤死亡,应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被告 只是出借了竹竿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阿贯不仅聘请了律师,自己也出庭应诉,坐在被告席上的他,庭审过程中神情凝重。

阿贯说,他和阿国相识多年,当日下午,阿国骑车到他家,将车放在门口,找他借勾芒果的竹竿。阿国拿着竹竿就自己去了。“那棵芒果树是公家的,不是我的,离我家约200米。”阿贯说,当时自己要喂鸭子等,并没有跟着阿国去采摘芒果,也不是他主动邀约阿国的。

“找我借竹竿的时候大约是下午五点半。”阿贯称,约半个小时后,他忙完家务,一看,阿国还没将竹竿还回来,于是便走到芒果树处,看见阿国躺在地上,脑部流了很多血,他赶紧拨打120报警,并与阿国的家人联系。救护车到了后,他跟车将阿国送往医院抢救。

阿贯称,自己并非阿国的监护人,阿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阿国的死亡与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 法院多次协调 双方庭外和解

据悉,阿国死后,其家属向警方报案。

丰泽区北峰派出所对此向阿贯了解情况。阿贯向警方表示,自己只是将竹竿借给阿国,并非自己邀请阿国去采摘芒果,也未结伴去采摘芒果。

医院的接诊报告显示,阿国被送到医院时,情况非常严重,系重型颅脑损伤,并伴有多处骨折等伤情。患者自述,系摘芒果时,从约3米高树上掉下来的。记者了解到,因事发地点在北峰一处较为偏僻的地方,因此此案并无目击证人。

日前,该案有了结果。法院认为,阿贯与阿国是多年朋友,与死者家属也认识,经过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阿贯未在金钱上对原告进行赔偿或者补偿,而由阿贯到死者家中祭拜死者,慰问死者家属,阿贯履行这些行为后,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法官说法

一方面,无论阿国与阿贯是相约采摘芒果,还是阿国自行到阿贯家中后,阿贯带其到事发地点采摘芒果,阿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当具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义务及能力,应当知晓攀爬芒果树的危险性,其攀爬芒果树跌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身的行为是直接原因。未有证据表明阿贯对阿国的死亡有故意加害的目的和行为。

另一方面,关于阿贯是否存在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阿国死亡,即阿贯是否存在过失导致阿国死亡,现无证据证明阿贯在阿国攀爬上芒果树受伤时在场。阿贯不在场时,在有竹竿作为采摘工具的情况下,阿贯难以预料到阿国会攀爬上芒果树。通常情况下,拿竹竿敲打芒果树采摘芒果,本身并不存在明显的危险性,一般不会发生人身伤亡,因此阿贯亦不存在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提醒义务,并未将阿国置身于危险的境地而放任不管。并且在发现阿国受伤后,阿贯拨打急救电话,陪同阿国到医院抢救,其处置并无不当。因此,阿贯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阿国死亡,与阿国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保护权益受侵害的弱者,同时也支持和鼓励正常健康的社会交往,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如果在阿贯无过错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责任,那么将限制人与人的正常交往交流,有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王东飘 罗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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