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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了解保险开始,就听说过一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一个是关于重大疾病险,未如实告知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赔;另一个是关于寿险的两年后自杀保险公司也赔
那么这两个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真的是保险保险公司赔吗?
嬷嬷直接告诉大家,不 可 能 !
之前也没想过这事儿会带来多大的影响,直到早几天遇到一位非健康体的客户
我们在沟通的过程中,他说了一句这样的话“听说不告诉保险公司,满了两年也会赔”,我当时心里早就问候与客户讲这话的人了。。
然后与客户巴拉巴拉半天,只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昨天在一个同业交流群,又遇上了这事儿
有个同业伙伴说
客户因社保卡外借购买了心脑血管疾病的药,后来得了肠癌,被拒保并退保了,原因是未如实告知
另一位同业伙伴说,她是两年内出险的吧?按道理来说,两种不相关的疾病,过了两年应该会赔啊
满两年就会赔?嬷嬷只想送首歌《想太多》
重疾险两年不可抗辩《保险法》条款
大家经常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意思是:
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只要合同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赔。
然而,事实上呢?
先看红色框内容
里面有两个不可抗辩的日期:30日和二年
30日的不可抗辩是指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有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及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那一天起,30天内需要做出决定,超过30天没有行使这个权利,那这个权利就失效
通俗地解释一下,就是保险公司知道你在投保的时候有隐瞒,那30天内,保险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超过30天,这个权利就失效了
两年的不可抗辩是指保险公司在30天内未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超过30天,保险公司就因没有这个权利而失去了这个权利。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在前面的前提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
而我们的下一款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对合同解除前的理赔,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对合同解除前的理赔,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退还保费
问问大家,是不是对这个两年不可抗辩误读了?
不信?我们来看案例,看法院对这个条款的解读
为避免我杜撰的嫌疑,直接上图
重点看图片绿色框内的信息,特别注意最后一段话,两年时效不适用第十六条第三、第四款免责规定
简单梳理一下:
2012年7月,被保险人诊断为舌癌
2012年8月30日,保险合同生效
2014年9月15日,被保险人住院诊断为舌癌颈部淋巴转移,诊断为舌癌破裂出血
2015年初审,驳回投保人诉求
2015年民事裁定,驳回投被保人的再审申请
肯定会有很多人会说这个拒赔是因为未如实告知项与理赔项是有关系的,没关系的话一般都会赔,有几个法院判赔的案例...
得了吧...没拒赔会上法院??
说到这个点我也不举例了,直接说吧
未如实告知的理赔的情况
未如实告知项与理赔发生项无关联,赔不赔的主动权在保险公司
未如实告知项与理赔的事故发生项有关联,保险公司不赔,起诉结果也是不赔
另外,重疾险的条款里明例说明,是投保过了等待期首次确诊才会赔哦
寿险两年不可抗辩《保险法》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两年内自杀不赔,并不代表两年后自杀一定赔!!!
那两年后自杀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
看免责条款
比如X邦的爱守护定期寿险,责任免除第十条: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或故意自伤
明确例出,自杀在责任免除里面,与两年没有任何关系
再看一个
X康的蒲公英定期寿险的免责条款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两年内自杀不赔,两年后自杀不在免责范围内,就证明赔
所以,说自杀两年后一定赔的时候请注意带上产品
讲到这里,我想起了以前的一则新闻
一位母亲为了孩子的治疗费自杀
可是她却不知道她的保险是意外险
意外险是只保因意外导致的身故
而且她这份保险已经过期......
嬷嬷最后想说,投保时一定一定要看条款,销售人员也一定要给客户讲清楚保险条款,本来保险是好东西,不要因为这个问题让它变成害人的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