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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信用经济时代,企业需要有良好的信用,个人更需有良好的信用。个人良好的信用能让您在置业、创业、消费、出行时获得更多的支持、更多的便利,更多成功的机会。
保持个人信用良好非常重要,但每个人的一生都难免犯点错误或“被犯错误”,导致产生不良信用信息。万一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本文为你解惑。
什么是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所谓不良信用信息,即信用污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污点,主要是因为大部分消费者对个人信用认识不足,不能正常履约所致。比如:信用卡持卡人如果出现连续3次逾期还款或者是累计6次逾期还款,批贷审核比较严格的银行将不会同意发放贷款。
如何采取正当方法删除不良信用信息
有了信用污点不仅不光彩,而且给申请大宗贷款带来麻烦,有的消费者就想采取非正常手段“抹掉”不良信用记录。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不可取。如果强行把信用污点删去,那么诚信历史就是不忠实、不客观、不完整的;也不利于相关征信管理部门或机构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记录的对象,有可能会对自己一生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在实践中,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能存在以下几种不应当存在的不良信用信息:不良行为已经停止,不良事件终止,且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删除的不良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产生的根源与信息主体没有关系;不良信用信息登记错误等情形。
记录是“死”的,评价是“活”的,作为信息主体,应当依法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信用信息,改变不良评价,主有以下四种办法:
1停止不良行为和终止不良事件;提交不良信用记录说明。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由此可见,一旦出现个人不良信用信息,首先要停止不良行为,终止不良事件,征信机构应当在五年期满次日起,删除您的不良记录;如果您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是非本人可控制的原因产生,还可以对不良信用信息作出说明,以明辨事非,将不良信用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2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或其他征信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给予更正;如因无法核实不能更正的,则应当允许信息主体提交个人声明,并予存档。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第十七条规定:“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另《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还规定,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由此可见,对于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信息主体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或其他征信服务机构三方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该三方单位均应当予以核查并更正。所以提出书面异议是一个很好的更正不良信用信息的办法。
3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人个信用信息保密;公开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应当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采集、整理、保存的的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否则,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信息主体可以通过投诉处理。
4直接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行政法规和部门门规章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做出了上述规定,但不可避免的存在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情形,比如银行和消费者对信息主体的行为是否存在污点产生分歧、或是否应当删除不良信用信息存在分歧的情形。对此信息主体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愿每个人都能善待自己,遵纪守法、诚信待人、依法维权、以信约天下,让自己的一生没有不良信用,没有污点,铸就闪亮人生。
作者:白富东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