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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获悉,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
根据2016年8月《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拟对《细则》作出部分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拟调整的政策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要求,拟调整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
增加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支取政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金额、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提取限额。
拟提商租房提取和物业费提取额度
租房调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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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品房提取的金额由原7200元提高至9600元;
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提取的,不超过实际支出且不超过36000元最高限额。物业费提取额度由原1000元提高至1200元。
物业费调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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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三星级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1.55元,按120平米住宅换算每年物业费支出为2232元。
修改后的提取额度高于三星级物业费标准。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按照住建部、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具体情况,公积金中心对《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拟调整执行的政策
(一) 根据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增加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款。
具体内容为:我市引进的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员取得本市居住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上述条件(管理办法中申请贷款的条件)执行。
(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防范贷款风险,增加将借款人还款信息传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条款。
具体内容为: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公积金中心定期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逾期信息传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
提出反馈意见
希望市民和相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gjjzqyj@163.com。
2.函寄至以下地址:济南市龙奥大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处(邮编:250099)。
3.可以登录济南政府网和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留言提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