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金融新闻
近日,冷水江市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对一名因哺乳期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收监。吴某人今年5月28日起以要哺乳为由,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冷水江市,经警告2次后仍滞留外地、拒不改正,无视法律及社区矫正规定。
扬言“要收监你们就收啊”
2000年8月出生的吴某是涟源市人,与男友居住在冷水江市,两人均为吸毒人员。由于缺乏家庭管教,吴某自小混迹社会,任性妄为。2018年4月,因容留他人吸毒,吴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此时,吴某尚不足18岁,其子已出生2个月。因处于哺乳期,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10月16日止。
5月21日,吴某到冷水江市司法局报到,由渣渡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吴某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极差。同月28日,渣渡司法所在进行手机定位核查时发现,吴某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冷水江市,工作人员随即要求其立即返回居住地接受监管教育,吴某以要哺乳小孩为由拒绝返回。
冷水江市司法局对其给予第1次警告。吴某仍不知悔改,6月5日,吴某缺席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
“不按规定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会受到警告处罚,若达到两次警告且仍不改正的,将提请收监执行。”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耐心向吴某讲解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吴某仍然缺席了6月22日的集中教育学习,并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扬言:“要收监你们就收啊!”
公检法司共商应急预案
吴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态度恶劣,造成极坏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6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23条规定,今年8月,冷水江市司法局依法向市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同时抄送检察院和公安局。
11月13日,冷水江市法院决定对吴某执行收监。随后,社区矫正工作局工作人员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11月21日上午,社区矫正工作局人员得知吴某将在下午3点到市法院刑事审判庭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迅速与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取得联系,安排警力对吴某执行收监。
当日下午,被传唤到法院的吴某将刚从戒毒所释放的丈夫和刚满9个月的婴儿一同带到了法院,这一举动出乎所有人意料,公、检、法、司4部门分管刑罚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紧急会商,研究收监过程中的分工协作和应急处置预案。
下午3时30分,法院派出法警对吴某的丈夫进行看守,将吴某传唤至法院法警大队。将其丈夫和婴儿隔离后,干警迅速将吴某逮捕并押送至娄底看守所羁押。
吴某被押送后,工作人员将收监情况告知其丈夫。“请你们立刻放了吴某,不然我就将孩子放在法院。”吴某的丈夫开始大吵大闹。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工作人员轮番对他开展法制教育,明确告知“如把婴儿留在法院造成严重后果,将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吴某丈夫抱着婴儿离开了法院。晚上8时,吴某被押解至娄底市看守所。
有效破解收监难问题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和服刑意识不强,认为自己犯罪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自觉性较差,存在消极抵触现象。”冷水市司法局副局长叶冠西说,一些涉毒的怀孕或是哺乳期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钻法律空子,以孩子为挡箭牌,认为执行机关对她们无可奈何,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我行我素,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冷水市司法局局长苏建桥表示,对吴某的顺利收监是公、检、法、司4家联动默契配合的结果,有效破解了收监执行难问题,“部门间衔接配合的加强,预防和减少了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现象的发生”。
苏建桥说,今后一方面要加强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与监管,让他们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增强其遵规守法的自觉性和改造的主动性,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另一方面将严格执法,对符合收监条件的罪犯一律依法收监执行,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记者手记
不能让孩子成为犯罪的“挡箭牌”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这是《刑法》第7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正处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都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长期以来,部分不法分子对此规定存在曲解,误认为只要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间便可以不受法律制裁,以至于蔑视和践踏法律,以不断怀孕来逃避法律制裁,甚至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拒不接受社区矫正,把婴儿(胎儿)当作他们犯罪的“护身符”和“挡箭牌”。
对这类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罪犯收监执行,成了司法机关的执法难题。法律不能坐视不管。吴某被收监执行,表明了执行机关维护刑罚执行权威性的决心,对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对怀孕或哺乳期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来源 :法制周报记者 罗霞 通讯员 佘志燕 何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