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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集资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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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集资》主要内容是集资,有的是以“集资诈骗罪”立案。理财分析师就给大家普及一下,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与立案条件。,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来源:防骗大数据

最近各种金融理财平台暴雷的案例特别多,而且有不少平台已经立案,有的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立案,有的是以“集资诈骗罪”立案。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题图:网络配图

但是投资者往往搞不清这些立案名义之间的区别,理财分析师就给大家普及一下,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与立案条件。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刑法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是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是一种行为,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行为,包含在非法集资行为之内。

举个例子:某机构有非法集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金额较大,最终被法院宣判为“集资诈骗罪”。

所以,真正的罪名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下面具体来说说两者之间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存=非法吸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简称。定义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目前被立案侦查的平台中,绝大部分都是以这个名义立案的,比如钱爸爸、多多理财、联璧金融、唐小僧、零钱罐、普资金融、资邦控股、合时代、发财猪等平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目前暴雷的P2P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的,都是第一种情况。P2P平台的身份是信息中介,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平台,如果平台合规运营的话,资金并未进入到平台的账户中,而是进入到银行存管账户或是借款人账户。

所以,真正的P2P平台从投资人那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存,而是撮合借贷行为。

但是如果平台从投资者那里拿到的钱,并没有进入到借款人那里,而是存在自融行为,把钱用在其它的地方,比如用于关联公司的经营、投资房产或股市等,并且用其中的盈利来给投资人兑付本息,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经营不当或者投资失败,无法正常兑付,就会导致东窗事发。

可以说,目前网贷市场真正能100%合规经营的平台寥寥无几,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违规的行为,尤其是已经暴雷并且被立案侦查的平台,肯定有问题。只不过随着监管趋严,非法或违规的行为或平台会逐渐减少。

非法吸储的第二种情况针对的是银行这种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金融机构,但是吸储的方法或用途存在违法行为。

比如银行的存款利率有统一规定,央行会规定每一档存款的基准利率,以及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的上下限,但有些银行为了能吸收到更多的资金,会私下里给储户贴息,或者用其它方式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此外,银行将吸收来的存款用于非法经营,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存储账户等,都属于非法吸储。不过这部分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集资诈骗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

(1)卷款跑路;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最近立案的平台中,很少以集资诈骗罪立案的,只有投之家是这种情况。

上周暴雷的投之家,据爆料是卢氏家族布下的惊天骗局,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收购多家P2P平台达到揽财的目的,性质非常恶劣,所以很快就以集资诈骗罪立案。

而2015年12月被经侦介入的e租宝,平台95%的项目都是假的,高管团队都是被包装出来的,从投资人那里疯狂吸收来的资金被大肆挥霍,这也是典型的集资诈骗。(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集资诈骗的情况比较严重,平台不仅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且集资的目的是为了诈骗,压根就没想把钱还给投资人。集资诈骗的性质要比非法吸储公众存款恶劣,而且凡是集资诈骗行为,往往都兼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立案条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下情况只要满足一项即达到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2、集资诈骗罪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网贷平台或理财机构这种显然属于单位,从金额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可以立案,集资诈骗只要金额在50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从这里也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的性质比较恶劣,金额较少也能立案。

立案后能追回多少资金?

理财分析师近期做过一份调查,被立案侦查的问题平台,投资人最终能拿到的本金比例为55.8%,平均历时20.5个月。其中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平台,资金追偿的时间要更长,追回的资金比例要更低。

但并不是说集资诈骗的平台一定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平台追回的资金要少,比如雨滴财富的案件性质是集资诈骗,资金追回的比例为80%,但铜都贷的案件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追回的比例仅12.3%。

如果集资诈骗的平台,骗来的资金没有被挥霍出去,或者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清偿,投资人最终能追回的本金比例就比较大。

理财分析师还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管罪被立案,最终定性的时候并非就是这个罪名。很多平台初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管最立案,但侦查过程中发现诈骗行为,最后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平台立不立案有什么区别?

如果平台暴雷了,能够自己出一份清盘计划或兑付方案,那么不立案投资人的钱也能追回来,如果平台够良心的话,所有的本金都能拿回,并且还能拿回一部分利息。

如果平台跑路或是存在诈骗行为,立案就是最好的结果,如果不予刑事立案,投资人可以通过催要或民事起诉方式追偿欠款,但是这种方式个人的成本比较高,而且如果平台上的标的都是假的,没有真实的借款人进行追偿,投资人要回钱财的几率就很低了。

最高检召开发布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会上表示,非法集资类犯罪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

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

有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提问,当前金融犯罪发案数量有哪些变化?金融犯罪有哪些比较典型的发案特点?

万春表示,当前金融犯罪发案率在总体上仍然呈现多发、但略有下降的态势。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0570件49553人。其中,2017年提起公诉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别下降7.89%和3.01%。金融犯罪发案率下降,主要在于公安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并采取多重措施,积极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仍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7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万春说。

据万春介绍,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以下发案特点:

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以这次发布案例涉及的犯罪为例,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二是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例如,证券类犯罪以小散投资者亏损为基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秩序。非法集资类犯罪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三是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例如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

四是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金融类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

五是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从查办的案件看,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赃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内容来源:防骗大数据(FPData)综合融360、中新经纬、菲凡烽火台,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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