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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并非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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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环境较为活跃的今天,借贷交易时常发生,人们的诚信在经历着不同程度的考验。债权人为保障日后债权能顺利实现,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或保证。但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并非完全无条件。近日,定远县法院依法判决保证人刘某龙在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能足额清偿借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被告李某、郭某因需要向定远某银行续贷100万元,借款同时将共同共有的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了顺利实现续贷,李某、郭某还让朋友刘某龙作为保证人。合同到期后,银行多次向李某、郭某催要借款,两被告均以经济拮据为由拒不偿还所欠借款,无奈,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郭某偿还借款,如不能偿还,便以其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有限受偿。与此同时,要求刘某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主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作连带责任保证,并以自有财产抵押,抵押权依法成立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实现债权,保证人是否必须无条件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如果当事人就担保责任承担顺序无特别约定,则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承担担保责任,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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