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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凤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东凤府办〔2017〕68号 《东凤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支持对象:东凤镇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已上市或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
扶持标准:
(一)境内上市
1、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25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50万元。
3、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50万元。
4、企业采用"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东凤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境外上市
企业成功直接境外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东凤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四)四板挂牌
企业在广东省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5万元。
东凤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东凤府办〔2017〕69号 《东凤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扶持标准:
(一)实施技术改造
1、对符合我镇产业发展要求,当年度设备投资100万(含)以上且未获得市级以上补贴的项目,按项目当年度设备投资额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对符合市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条件的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根据中经信〔2016〕28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由市镇共同承担)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对新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
1、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1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8万元资助。
2、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8万元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4万元资助。
3、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2万元资助。
4、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2万元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万元资助。
(四)实施锌铁棚有序改造
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改造旧厂房,提高容积率增加生产场地,扩大产能。支持和鼓励一层锌铁厂房升级改造为三层以上建筑,对于改造前在我镇备案入库的企业,其新厂房在综合验收后对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25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五)促进外贸稳增长
1、每年对自营出口正增长且总量超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其中,出口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奖励2万元;出口总额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的,奖励3万元;出口总额2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的,奖励5万元;出口总额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每年对自营进、出口总量超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自营进、出口额增量部分,每增100万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3、每年对进口正增长总量全镇排名前3名且总量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4、每年对服务外包离岸合同金额完成80万美元(含)以上至13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完成13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六)促进外商投资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新落户和增资扩产:对新落户我镇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增资扩产企业),年度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下同),2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的,实缴出资注册资本金额经市工商局和市商务局出资确认,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下同),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拨付。
(七)外出经贸活动
1、对由我镇组团参加境内展会的企业,给予标准展位费80%的补贴;对由我镇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标准展位费50%的补贴;境内外展会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展位。对由我镇组团参加观展的企业,国内展会每人补助工作经费5000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0000元),境外亚洲展会每人补助工作经费7500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5000元),境外其余四大洲展会每人补助工作经费10000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000元)。
2、除了给予企业展位费补贴外,企业参加由市政府部门组团并通过我镇发动的国内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参展工作经费省内2500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0000元),省外5000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5000元),国外7500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000元)。
(八)促进企业境内线上电子商务发展
1、对开展境内线上电子商务销售一年以上,上年度境内线上电子商务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对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在国外网络平台、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等3个或3个以上国外线上平台开展宣传推广活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实施总部经济发展战略
总部企业是指在我镇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负责统筹所属机构的销售业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镇汇缴企业所得税;拥有实际主营业务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
1、对新设立或迁入我镇的总部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获得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和"三高"人才奖的企业,按比例与市共同承担总部企业奖励资金。
(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1、每年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2、培育一批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骨干工业企业。对连续两年实现产值正增长,且当年总量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进行补助。对产值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增长50%(含)以上的,补助2万元;产值总额1亿元(含)至5亿元且增长20%(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产值总额5亿元(含)至10亿元且增长15%(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产值总额10亿元(含)且增长10%(含)以上的,补助10万元。
3、对首次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东凤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东凤府办〔2017〕70号 《东凤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管理暂行办法》
扶持范围:东凤镇限上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业新兴业态。
扶持标准:
(一)限上服务业企业扶持标准
1、对新纳入市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2、对已纳入市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且有盈利的服务业企业进行补助: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补助2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补助3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4万元。
3、对已纳入市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50%以上且有盈利的服务业企业进行补助: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补助3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补助4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
(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扶持标准
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包括研发设计、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融资租赁、服务外包、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品牌建设和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行业和领域。
对获得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按1:0.5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
(三)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扶持标准
服务业新兴业态,是指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出现、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消费结构升级而新生的,具有高知识密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能力等特征的新型服务业形态,包括新兴金融、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研发和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兴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健康服务等行业和领域。
1、对经市认定为亿元楼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入驻亿元楼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开办新兴业态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2万元。
2、对获得市租金补贴的新兴业态企业,按1:0.5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
3、对取得国际认证标准的新兴业态企业,按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项认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 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补助上限为3万元。
东凤镇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东凤府办〔2017〕71号 《东凤镇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管理暂行办法》
扶持标准:
(一)国家、省、市立项并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扶持标准:
1、国家科技部立项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1:1的比例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省科技厅立项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1:0.5的比例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市科技局立项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1:0.3的比例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经上级部门认定的平台、机构类项目扶持标准:
1、对科技部批准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
2、对发改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资助50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补助5万元。
5、对新认定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40万元、25万元创建补贴。
6、对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安排25万元资助。
7、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8、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补助。
9、对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奖励类项目扶持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项目,按最高类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2、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补贴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补贴8万元、3万元;获得市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补贴5万元、2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项目补贴的,按最高类别补贴,不重复补贴。
3、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项目,最高补助1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优胜奖的,最高补助0.5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6、5、4万元;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最高补助1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优秀企业/团队"的,最高补助3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20、10、8万元。
4、对各类创新主体或机构组建中小微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创新、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等公共服务,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包括租置场地、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研发等费用开支)的50%进行扶持,最高资助25万元。
5、对以我镇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