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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今年两度公开要求严处这类风险-银监会职责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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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今年两度公开要求严处这类风险

近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切实处置一批重点风险点,消除一批风险隐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在《指导意见》中银监会再度提及严处非法集资风险。银监会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未经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使用“银行”名称、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为非法集资提供任何金融服务,严禁内部员工违规参与各类集资活动,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账户、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交易,劝阻客户受骗参与非法集资。

进入2017年以来,银监会已两度公开要求“严处非法集资风险”。

1月10日,银监会召开2017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部署下阶段银行业改革发展及监管重点工作中明确提出,“以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为底线,扎实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这其中就包括严处非法集资风险。会议要求,推动地方和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防范境内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传染。

多地明确提出加强打击非法集资

事实上,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强调打击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当年10月,银监会等15部门还联合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排查P2P网络借贷风险,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者,将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并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而今年的非法集资风险更不容忽视。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提到,非法集资问题已成为社会治安的“新困境”。

亚洲财经注意到,今年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已明确提出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和监管力度。

今年1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印发的《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提出,将推进政法系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业化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局设立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检察院设立金融检查处,法院设立金融法庭。

在今年各地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河北、吉林、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等11个省区均提出打击非法集资。

其中,河北、吉林、山东、贵州提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浙江提出“严堵非法集资渠道”;安徽表示“深入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等专项行动”;河南强调“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高压态势”;湖北表示“积极化解非法集资等风险”;广西强调“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四川提出“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风险”;陕西提出“加大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力度”。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在即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3月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表示,近两年非法集资形势很严峻,危害很大,社会确实比较关注,这也是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顽症之一,每隔几年,尤其是经济下行期,就容易暴露出来。

杨家才也坦言,非法集资的早期识别问题确实是一个难题,打早打小怎么做到,正是银监会研究的重点。杨家才认为,非法集资是一个“由爱生恨,始乱终弃”的过程,处置非法集资应早期发现。如果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那就依据刑法直接判刑。

“银监会受国务院授权委托,是国家层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处置非法集资并非银监会的法定职责,我们也和联席会成员单位一起想了很多办法。”杨家才同时表示。

据杨家才介绍,银监会正在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这个《条例》是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起草,已经征求了各个省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意见,去年7月份提交了法制办,法制办又做了深入研究,又普遍征求了各个地方政府和各个部委的意见,现在条例正在修改过程中,法制办也在积极推动尽快出台。

杨家才表示,出台《条例》基于三个目的:一是要明确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二是明确非法集资相关人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规范处置的程序、方法和手段。

“《条例》出台以后,将会对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杨家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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