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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注册公司,再以外资公司的身份回到原来国家,一般都有外资公司的优惠待遇,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一般都给予最初数年的免税、减税或补贴的好处,并常常有某些本国公司所没有的特权。而身为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可以方便来往于国际各国,有些海外注册地一般都是英美法德系属的国家,只要持有它们的签证,去这些国家商旅也就顺理成章。
为了吸引外国企业来注册,不少大洋岛国规定,在当地注册公司的股本构成、董事名单甚至公司营业情况,都可以保密。这使得公司状况得到高度保密,如果公司在经营期间出现与投资者的法律纠纷,往往可以减少某些责任。而有些民营企业主由于在当地得不到公平的待遇,只好特意到海外注册,变身“外商”再回国投资的时候,就会受到当地政府的礼遇,并得到各种优惠政策,这也是民营企业主对海外注册趋之若鹜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些公司注册地一般没有外汇管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出入境等,也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所不具备的。
在海外某些国家注册公司,不一定必须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外国人也可以去注册公司。 在某些国家注册公司,公司的内容,如股东股权分红机制等都受到保密法保护,一般外人很难窥视其内竟。而在一般欧美大国则相反,注册公司的内容都公开发表在联邦统计公告上,外人可以随时在法院或公共媒体上查询。这对于需要保护秘密的公司就不利了,所以有些公司需要保密法,因此需要这样的能提供公司注册内容保密的国家,如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
也有原来本土的公司,因在国内的发展受到种种限制而到海外注册公司,这样可以方便资本重组和分离,如去粗取精、好坏分离等,提高资信;也方便曲线上市,如英美系国家之间的互相认可上市资格等。若以海外公司名义进入像中国这样的市场,还有保护自身利益的特殊功能,外资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和投资股份,在进入和退出、转股等方面都有较为宽松的待遇,这对于需要获利后安全退出的人是很有意义的曲线防御经营。
另外,如果境外注册公司所在国与自己原来公司的来源国之间签有双边税收合约double tax treaty,则有机会使境外的赢利推延或减少预付税。对于境外投资者个人来说,无论是在双边税收合约缔约国还是在非缔约国的个人收入因为只要提供的是“境外常驻者”身份,或有的国家不论境内境外人,都没有收入所得税。
当然,拥有以上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数是西方阵营国家,即欧美大国或欧美属系国家地区。那些注册地长期政治稳定,政治中立如世外桃源,甚至有些国家和地区从未经历过世界大战或大大小小的战乱;司法制度和社会文化,以及金融经济服务体系现代化传统兼具,欧美大国的银行、保险公司等也专门在那里设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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