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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索赔程序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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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案情简介:某产业城系江西某开发公司的建设工程,2013年初江西某开发公司将某产业城发包给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3年10月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某防水公司签订该产业城《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概况,防水施工面积约8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施工单价为40元,工程完毕按实际防水施工面积乘以施工单价计算工程总价. 同时合同中约定了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工程价款及结算即工程全部完, 由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业主单位江西某开发公司验收合格后, 全部工程款抵扣江西某防水公司购房款等等. 合同签订后, 江西某防水公司按合同约定完工, 后续保修均由江西某防水公司实施.然而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未提供会同业主单位江西某开发公司验收合格凭证, 也没有与江西某防水公司进行工程结算. 江西某防水公司遂诉诸贵院. 要求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万元, 江西某开发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江西某防水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提出与解决方案:江西某开发公司应否向实际施工人江西某防水公司承担责任?某产业城工程的发包方为江西某开发公司, 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包方, 之后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江西某防水公司, 江西某防水公司是实际施工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发包人江西某开发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江西某防水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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