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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失信被执行人大曝光!
江西的小伙伴们!
和下面这些人或组织有经济来往时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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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明
年龄:38
身份证号码:3621291976*****612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黄家明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定南县农业银行借款29494元,利息5267元,承担受理费303元,被告黄日升、黄日春承担连带责任。
郭春华
年龄:43
身份证号码:3621221972*****078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000元
钟山石
年龄:56
身份证号码:3601031959*****715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被告钟山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贷记卡透支利息99078.62元、滞纳金29248.43元、年费880元,合计129207.0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5元,由被告钟山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国彬
年龄:32
身份证号码:3623261983*****010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被告汪国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509928.39元、利息26797.86元、滞纳金8451.82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400元,合计547578.0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6元、财产保全费3258元、公告费900元,总计13434元,由被告汪国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陆平
年龄:34
身份证号码:3601241981*****519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陆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38641.69元、利息15878.39元、滞纳金2885.64元,合计57405.72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元,公告费600元,总计1836元,由被告万陆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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