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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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5月1日,郭良(化名)因想开一家餐馆,找到刘文(化名),表示欲承租其位于大兴区的某地下一层,双方商定年租金24万,郭良当即向刘文转账2万作为定金,刘文手写了一张收据,同时约定5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合同。
郭良随后去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证书,期间发现该房屋因没有消防通道,无法办理餐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许可证。
5月8日当天,郭良和刘文如约沟通此事,刘文将自己起草的合同拿给郭良签字,郭良看后认为一些条款排除了自己的权利,过分增加了义务,且该房屋无法经营餐厅,故跟刘文协商退款事宜,刘文表示若郭良不签合同,则不退定金,郭良决定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法条本身来看,郭良不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是“违约方”,但事实是,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郭良承租该房屋不能合法经营餐厅,即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而刘文明知此事,依然出租,本身就存在过错,理应退还定金。只是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即要求刘文双倍返还定金,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细节及证据情况,由法官作出判决。
另外,合同的签订应本着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像刘文这种直接出示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或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文丨杜星律师 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