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返回目录:金融新闻
小王毕业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任市场助理,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资标准,教育培训公司每月向小王转账支付“代发工资”3000元、“报销款”2000元。2018年1月,双方因工资支付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纠纷,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海淀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王主张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称入职后教育培训公司以合理避税为由,建议将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即银行转账中的“代发工资”3000元以及银行转账中的“报销款”2000元。教育培训公司主张小王月工资标准3000元,另2000元是公司出于人文关怀为小王报销的房租费用。经过询问,教育培训公司未能证明双方间曾明确约定小王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未能证明双方间存有报销房租的约定,亦未能证明曾要求小王提交过租房合同或房租票据。
最后,法院以教育培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间存有明确的工资约定且未能就“2000”的报销款性质有效举证为由,采信了小王的主张,认定小王月工资标准5000元并判决教育培训公司向小王支付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个人所得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以“工资+报销”的形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并不合法,该约定既有违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会给劳动者维权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
具体而言:其一、一旦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上述行为,则除均需要补缴相应税款外还可能面临相应处罚,同时个人诚信方面也会留下不良记录。其二、“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确,当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毕竟,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较低工资标准、银行明细中显示的固定“工资”数额时,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系工资收入构成,进而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配图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