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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曝光台”打击老赖 更助力银行信贷业务安全
“江西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建设座谈会举行
“江西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建设座谈会
“截至到21日,农行江西省分行向‘曝光台’推送1180余条‘老赖’信息,‘老赖’本人或其家人主动联系农行还款或签订还款协议的有47户,涉及金额576.3234.3万元。”22日,在“江西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建设座谈会上,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彭家瑚通报该行通过“曝光台”打击老赖取得的成效。
22日下午,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江西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江西省高院执行局、中国江西网联合举行“江西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建设座谈会,工行江西省分行、农行江西省分行等18家银行法律、法规部门负责人参与,总结“曝光台”运行以来的情况及取得成效,并围绕如何做大做强“曝光台”进行商讨。
“江西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建设座谈会
市民关注
江西失信被执行人大曝光!
江西的小伙伴们!
和下面这些人或组织有经济来往时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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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国
年龄:54
身份证号码:3601021961*****511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志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83173.75元。 二、被告黄志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支付滞纳金和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其中滞纳金按照本金583173.75元、按月利率0.5%自2014年8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583173.75元,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8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徐新国对上述款项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3元,财产保全费346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759元,由被告黄志虎承担,被告徐新国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淑红
年龄:38
身份证号码:3601111977*****583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淑红、周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88560.63元。 二、被告罗淑红、被告周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支付滞纳金和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滞纳金按照本金388560.63元、按月利率0.5%自2014年4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388560.63元,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4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6元,财产保全费249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308元,由被告罗淑红、周岐波共同承担。(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已预交,被告罗淑红、周岐波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邱伟高
年龄:32
身份证号码:3603131983*****078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偿还原告共计119676.18元。
艾璟
年龄:28
身份证号码:3623261987*****010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被告艾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136732.22元、利息8007.27元、滞纳金2122.41元、年费880元,合计147741.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5元,公告费600元,总计3855元,由被告艾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付声江
年龄:37
身份证号码:3621231978*****638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偿还原告共计3091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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