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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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聂学
案例回放
据网络报道,2015年10月10日下午,78岁的老太在公园突发昏迷,被老伴送入某医院急救。老太被诊断为急性缺血性卒中,需实施造影和取栓手术。老伴同意手术。
术前准备中,医生发现患者需安装临时心脏起搏器才能实施取栓手术。但安装心脏起搏器和全身麻醉需签署知情同意书。此时却找不到患者家属。
由于患者病情紧急,手术的两位医生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且在签字后注了几个字:“家属找不到,如果有什么,就由我俩承担!”患者家属来到医院时,患者转入监护病房,情况稳定。
点评
案例中的医生代签知情同意书的做法是违法的。但临床实践中,医生总会遇到案例中所述的紧急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法》已有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因此,当案例中所述情况发生时,正确的做法是医生把患者昏迷、家属找不到的情况记入病程记录和知情同意书,并把相关情况汇报医院负责人或者医院授权负责人,取得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而不应当是医生个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在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置措施和程序的情况下,医生个人签字并且表态愿意承担后果既不适当,也不合法。
本期编辑:武冬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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