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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原件)。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3.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银行印章)。偿还、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偿还、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备注:2018年6月1日起,通过柜面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职工,只需提供一次借款合同原件,再次以同一份借款合同申请提取的,无需再次提供借款合同原件(需要在还款明细上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其中偿还异地商贷的,同时只需提供一次购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发票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职工实际年房租支出超过8400元的,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最高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500元。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离休、退休的:
1.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离休、退休登记,无需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或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在青岛以外办理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2.网上申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申请。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网上申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申请。
(六)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或“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市人社局网站自助打印),其中“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当前缴费险种中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状态为否的认定为失业状态。
网上申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申请。
(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十)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
售房单位与市管理中心签订《转账协议》后,售房单位经办人应持以下材料到约定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2.购房合同原件。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5.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法到现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6.《转账协议》约定项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员名单(需标注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售房单位印章)。
(十四)在青就业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张(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