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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10月25日讯(记者 徐坤)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得利斯)因虚假陈述导致的后果接踵而至,多起索赔诉讼先后进入程序。
鲁网记者近日获悉,浙江省义乌市的陈某某起诉得利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得利斯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例之一。
此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公开向投资者征集线索,欲向得利斯提起虚假陈述索赔案。
鲁网曾在2016年11月1日以《得利斯未披露5亿关联交易惹麻烦:律师欲提起虚假陈述索赔案》为题,报道了得利斯因虚假陈述,律师欲提起诉讼索赔的内容。
10月25日,臧小丽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也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案件移交到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鲁网记者获悉,部分案例在诉讼过程中,得利斯提起了管辖权异议。
山东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确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在济南等10个地区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在青岛等7个地区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得利斯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诸城市,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悉,案件起因要追溯到2015年的12月25日,得利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山东证监局的处罚决定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向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临时性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农业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另外,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因信息披露违规导致的涉案情况及处理办法,记者向得利斯证券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证券部回复称:“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案件到了诉讼这一块,有专门法务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