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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要武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下称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又一创新举措。目前,在构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方面,公、检、法三部门在重大案件的范围、核查程序的启动和核查结果的运用等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尚未出台一部可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仍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对此,笔者认为,由驻所检察人员或巡回检察官承担对侦查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工作职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督的亲历性。根据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每月驻所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在驻所巡查时可以通过谈话、询问等方式,便捷地发现在押人员是否有被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情形。同时,巡回检察官在例行巡回检察的过程中也会采取谈话、询问以及翻阅资料等方式发现在押人员是否有被刑讯逼供等情况。
二是监督的便利性。驻所检察人员常驻看守所工作,有条件在第一时间现场知悉在押人员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拍照、录像,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而巡回检察官的组成人员并不固定,巡回时间亦不固定,通过机动巡回模式突击核查,更容易发现讯问当中的非法行为。
三是核查监督的中立性。无论是驻所检察人员还是巡回检察官均不行使侦查、控诉职能,与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没有利益上的利害关系,有条件独立、公正地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同时,对于完善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笔者尝试从以下几点着手展开:
汇聚基层司法改革智慧。积极吸收域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有益经验,认真总结各地探索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实践经验。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对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重大案件范围、启动方式、核查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适时发布讯问合法性核查指导性案例,指导和规范各地驻所检察人员及巡回检察官开展核查监督工作,努力提高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水平。
科学界定重大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重大案件的范围可以提高核查监督工作的实践操作性,解决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认定标准不一的争议。建议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和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社会影响确定重大案件的范围。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条件成熟后,可以逐步扩大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的范围,对所有未成年、盲、聋、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由驻所检察人员或巡回检察官对侦查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以体现对未成年、盲、聋、哑犯罪嫌疑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明确核查的启动方式。驻所检察人员或巡回检察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可以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合法性核查在以下三种情形时启动:一是根据侦查机关通知。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即将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十日前书面通知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主动接受检察监督。二是根据在押人员申请。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向驻看守所检察室或巡回检察官提出控告、申诉,反映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有权申请讯问合法性核查。三是依职权启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没有通知,在押犯罪嫌疑人也没有申请,驻所检察人员或巡回检察官对属于重大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
将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全面认真总结探索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经验,规范核查的条件和程序,使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立法化,提高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力,推动刑事诉讼制度司法改革成果法律化,促进核查制度充分发挥监督功效,切实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探索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看守所检察监督。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安排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同时在场,推进看守所检察监督事务公开,主动接受第三方监督,减少证据合法化争议。深化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调整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范围。对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其他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刑事案件,驻所检察人员或巡回检察官在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后,应当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并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受人民监督员评议和监督,以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作者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