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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办理么?-不动产抵押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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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办理么?

问题的提出:民间借贷是违法的,还是合法行为。如是合法的行为,是否可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呢,在当下的实践中,仍然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借贷属于国家管控和特许经营的行为,必须具有金融许可方可从事,因此民间借贷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也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符合登记条件,因予以办理。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到底什么是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首先民间借贷的范围是大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范围的,其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经营活动、或者民事活动中形成的欠款、货款、赔款等其他合法债权,而金融机构的贷款则特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因此是一种单纯的货币借贷行为。”

其次,民间借贷应是偶尔为之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而有许可的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组织,因此民间借贷不属于需要申请专门的金融业务许可的法律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其既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又有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均规定,所谓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就如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也有可能是虚假的、违法的、无效的。而根据《物权法》第12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中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均为要求对当事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原因文件做实质性的审查。而查处此类民间借贷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在银监会、公安机关,因此也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审查职责。

三、从具体登记规则来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而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4.1.5的抵押登记要件中也并未要求抵押权人提供金融许可证。因此,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只需提供符合《细则》、《规范》要求的要件,即可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是否需要审查利率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所有行政行为的准则,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机构的借贷,其利率多少并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记载的范围,并且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还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为认为超出法定的利息为违法行为,仅规定为不予保护或者规定为超出部分无效。因此,利息的合法性问题并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的职责范围。

综上所述,虽然贷款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但并未禁止合法的民间资金融通行为,且对于主合同的合法性并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民法通则》第90条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依法办理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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