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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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属于合同中的核心条款,直接关系到履行合同的风险与责任问题。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非可以随意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一定会得到法律支持,往往需要考量合同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及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损失情况。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赔偿方式受到法律的干预。
那么实务中,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违约金明显过低,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或者法院审理中是否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一种意见认为,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由当事人根据利益及其自身能力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法院不能替代当事人做出判断,民事活动应该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意思表示,法院不应主动调整违约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为平衡各方利益和案件处理的实体公平,法院应主动释明或主动调整违约金。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幅度如何进行界定?这是法律上对违约金调整或干预的前提。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以实际损失上下30%为标准。同时,《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该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文丨王绍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