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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定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中共党员,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辩护人张银巍,河北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中共党员,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辩护人王淑英,北京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杨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志玲、代理检察员冯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12月至今,被告人蔡某任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自2011年至今,被告人杨某在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工作。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职责是:负责广告业发展规划、广告经营审批和广告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等。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高碑店电视台在高碑店市妇幼保健院未取得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累计收取广告费60万元;在高碑店市农村公交车上为高碑店市妇幼保健院做车体广告,收取广告费5万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高碑店市电视台为湖南乐邦药业乐邦龟蛇酒,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取得备案情况下,发布广告,累计收取广告费10.5万元。上述共计收取广告费75.5万元。
上述高碑店市电视台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至少一倍罚款。被告人蔡某、杨某未对上述高碑店市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5.5万元。
2012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高碑店市广播电台作为大众媒介,为安徽天康药业处方药延丹胶囊发布广告,期间也曾播出处方药参茸壮骨丸、处方药山菊降压颗粒广告,累计收取广告费35.37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至少二十万元的罚款。被告人蔡某、杨某未对上述高碑店市广播电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5.374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杨某进行处罚。
被告人蔡某、杨某对定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的事实供认,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他们已经认真的履行了职责,因为没有24小时监测设备,且没有侦查权,故没有发现高碑店市妇幼保健院及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被告人蔡某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在认定违法违规广告的行为性质、发生时间、数额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认定渎职事实和犯罪构成上,证据严重不足,存在职责错位,证据错配等问题,没有坚持罪责自负、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不符合责任倒查的工作原则。本案,在行政上,属于不同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交叉和衔接的问题;在本质上,却是政府职能部门(电台、电视台)遵法守法的问题,但不是工商部门渎职犯罪,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杨某的辩护人辩称:此案被告人不具备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不能预见,不应使用推定原则,此案的发生系多因一果,故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2月至今,被告人蔡某任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自2011年至今,被告人杨某在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工作。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职责是:负责广告业发展规划、广告经营审批和广告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等。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高碑店市电视台为湖南乐邦药业乐邦龟蛇酒,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取得备案情况下,发布广告,累计收取广告费10.5万元。上述共计收取广告费75.5万元。上述高碑店市电视台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至少一倍罚款。被告人蔡某、杨某未对上述高碑店市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5.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出具的证明:未查询到高碑店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
2、高碑店市妇幼保健院2015年3月4日出具的2014年8月31日至今交给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局广告宣传费的说明。共计60万元。
3、高碑店妇幼保健院证明及收费票据、帐页复印件:自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1月6日共交给高碑店广播电视局广告宣传费60万元。
4、高碑店妇幼保健院及电视台出具的滚动字幕广告内容。内容涉及药品及专家名称。
5、高碑店文化广播广电新闻出版局、高碑店电视台广告部、高碑店妇幼保健院关于高碑店市妇幼保健院业务宣传内容。
6、毛建玲证实:给高碑店市妇幼保健医院做了五六个月的广告,每月十万元广告费,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广告的形式是有几条字幕、全天滚动播出,12个卫视加上高碑店两个频道。高碑店市妇幼保健医院的广告没有向我们提供审批。发票上的数额和我收取的广告费是一致的,妇幼保健医院的广告是我找的王新岩副院长。给高碑店妇幼保健院做车体广告,大概是去年夏天开始的,我找的正道隆基广告有限公司杜英辉,让其负责20辆左右的农村客运小班车的车体广告,内容是妇幼保健院的广告,我们没有协议就是口头说的,妇幼保健院支付了我5万元广告费,我给了杜英辉3万元,以正道隆基的名义给妇幼保健院开了5万元的发票。我为乐邦龟蛇酒做广告,做了三个月,每个月三万元,共九万元,2015年1月1日前又收了个一万五千元,他们就不做广告了。这些钱都是我收到后立即给会计打电话让她给开票,我收的现金,局会计不拿钱。最后一张一万五千元的票是后来补开的,他们这种的药的批文都在,他不做广告后拿走了,我也没有保留。
7、王新岩证实:我是高碑店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分管业务、企划宣传,我单位没有广告审批批文。大概是2014年几月份记不清了,毛建玲找我建议我单位做广告搞宣传,后我们商量在高碑店电视台做广告。广告形式滚动字幕,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做的。广告费用都是提前预付款,打包算一个月10万元钱,都是交给毛建玲现金,然后毛建玲给我们单位开票,我单位入账。这些广告高碑店4个电视台,及20多个卫视频道,全天滚动播出。毛建玲电视台广告的承包人,我们之间没有签合同,就是口头商定的。一共支付了多少广告费不清楚,以单位票据为准。车体广告大概是2014年开始做的,几月份记不清了,没有签订合同,一共有30辆车左右是军隆公司的,广告费一共是一年5万元钱,一共就交了一次广告费,我们没有广告审批批文.发票是高碑店市正道隆基广告有限公司的。
8、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出具的证明:未查询到高碑店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广告证明文号。
9、妇幼保健院支付车体广告费5万元的票据。
10、毛建玲、杜英辉确认的车体广告照片(高碑店妇幼保健院)。
11、杜英辉亦证实毛建玲所述情节。
12、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来函的复函:附件:药品广告备案异地核实情况表证实乐邦龟蛇酒未备案。
1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付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宣传费共计10.5万元。
14、蔡永昌证实:我是湖南省乐邦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我公司在高碑店市电视台做的广告就是乐邦龟蛇酒,在2014年下半年开始宣传,只做过三四个月,总支出广告费十万左右,具体金额以票据为准,我们都是现金支付。我们没有协议,我们做乐邦龟蛇酒广告也没要手续。有审批,没有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15、蔡某、杨某口供:高碑店电视台在市妇幼保健院未取得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发布医疗广告,累计收取广告费60万元;在高碑店农村公交车上做车体广告支会广告费5万元,这些违法情况应该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们没处罚过。我们没有发现这个违法案件线索。应该发现,是我的职责。高碑店电视台在市妇幼保健院在高碑店农村公交车上做车体广告支会广告费5万元,这些违法情况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该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们没处罚过。我们没有发现这个违法案件线索。应该发现,是我们的职责。湖南乐邦药业的乐邦龟蛇酒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取得备案情况下,高碑店市电视台自2014年8、9月开始发布广告3个月,累计收取广告费10.5万元,这些违法情况应该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们没处罚过,我们没有发现这个违法案件线索,应该发现,是我们的职责。应该处罚。
2012年10月7日至2015年2月,高碑店市广播电台作为大众媒介,为安徽天康药业处方药延丹胶囊发布广告,期间也曾播出处方药参茸壮骨丸、处方药山菊降压颗粒广告,累计收取广告费26.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至少二十万元的罚款。被告人蔡某、杨某未对上述高碑店市广播电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6.6万元。
另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出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在高碑店广播电台发布含有延丹胶囊、活力源片等药品及医疗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并于2015年7月30日对高碑店广播电视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8月10日收到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所交罚款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由宋凤铜整理,赵彦山确认的正在播出的药品广告清单以及2012年10月份以来停播的药品广告清单。正在播出的药品广告清单有延丹胶囊;山菊降压颗粒、参茸壮骨丸在那如三味丸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播出时中间插播,现已停播。
2、赵彦山银行卡43×××69(农行)、62×××18(农行)2012年以来交易流水往来明细。2012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13日,户名姚艳兰的银行卡(62×××15、43×××32、62×××98)共转给赵彦山35.374万元。姚艳兰银行卡62×××15(农行)、43×××32(建行)、62×××98(建行),2012年以来交易流水往来明细。2012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13日,姚艳兰的银行卡共转给赵彦山(卡号:43×××69、62×××18)35.374万元。
3、赵彦山提供的播放记录手稿两册。在高碑店广播电台提取的原始编辑、播放记录本(记载时间为2012年10月7日至2015年1月27日):延丹胶囊(在播出记录中显示为“延丹”),播出时间:2012年10月开始播到2013年4月底停播,2013年8月份开始至今。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播出那如三味丸时,中间插播山菊降压颗粒、参茸壮骨丸。
4、延丹胶囊随货同行单药盒。
5.视频音频资料:延丹胶囊广告音频(1小时)。
6.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处方药协查的函:延丹胶囊、壮骨丸、降压是处方药。
7.赵彦山证实:赵晓春是我的广告客户,主要做安徽天康药业的延丹胶囊,广告费都是都是他转账给我的,我和赵晓春之间没有别的经济往来,他给我打的钱都是广告费。赵晓春一共给过我多少钱的广告费,我记不清了,以银行的交易记录为准。赵彦山还证实:我台的编播记录是从2012年10月份开始的,以前的找不到了,我收费比较灵活,都是我和广告主商量着来,多点少点我说了算。
8、宋凤铜证实:2006年12月份至今到电台担任编播.我们有一份原始的手写播放记录,2012年10月份以后至今的,再往前的找不到了。这两册的播放记录都是我整理的.广告是怎么收费的我不知道,我们只负责播出。延丹胶囊是赵晓春的。
9、赵晓春证实:我是从2005年开始承包高碑店广播电台,我在公司主要负责安徽天康药业的延丹胶囊在保定地区的销售,对安徽天康药业的延丹胶囊主要是电台宣传。在高碑店电台、满城电台宣传过。大概在2012年底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就找过赵彦山,想做延丹胶囊的广告。开始在高碑店电台做广告的时间是2013年3月份,我做的安徽天康药业的延丹胶囊没有广告审批。我在赵彦山那里做过安徽天康药业的延丹胶囊广告。还做过几个月山菊降压颗粒(国药准字Z20090662)、一段时间的云南腾冲制药厂的参茸壮骨丸(国药准字Z53020499)。安徽天康药业的延丹胶囊是处方药。广告费都是用的我媳妇姚艳兰的银行卡转给赵彦山,只有一次例外是在2015年2月,赵彦山叫我转给一个叫孙伟的。我媳妇姚艳兰的银行卡分别是农行:62×××15;建行:43×××32、62×××98。经过统计,从2012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13日,一共转给赵彦山广告费35.374万元。
因为以前广告时间不固定,最早是延丹胶囊一天半小时,每月5000元,后来加了参茸壮骨丸、山菊降压颗粒广告,所以钱就多了,最后固定到只做延丹胶囊每天一个半小时,每月10000元。
10、蔡某、杨某口供:高碑店广播电台作为大众媒体,为安徽天康药业延丹胶囊发布广告,时间自2012年2月3日至今,期间也曾播出参茸壮骨丸、山菊降压颗粒广告,累计收取广告主广告费35.374万元,这些违法情况我们应该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们没有处罚过,没有发现这个违法线索,应该发现,是我们的职责,应该处罚。
11、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2月6日给高碑店广播电视台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两份。
12、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7月30日给高碑店广播电视台出具的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广告费费用100万元,罚款合计100万元,共计200万元。
13、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于2015年8月10交罚款10万元的票据。
证据分析,虽然根据打款记录时间是从2012年2月3日开始的,但根据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经赵彦山确认,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编播宋凤铜手写的编播记录证实: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自2012年10月7日开始为赵晓春播放广告的,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从2012年10月7日开始计算,从2012年10月7日至2015年2月赵晓春给赵彦山打款记录经过计算,应为26.6万元。
本案的其他证据:
1.指定管辖决定书:2015年1月12日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高碑店广告监管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一案指定定兴检察院管辖。
2、高碑店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广告业发展规划、广告经营审批和广告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负责商标管理,组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工作;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广告审查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
4、高碑店工商局人员花名册2012-2014年: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长为:蔡某,其他人员为:杨某、吕志芹、伍海军、王志刚(2012年)。
5、高碑店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证明(蔡某党员,大专文化2011年12月任商广科科长、杨某党员大专2011年至今在商广科工作)及蔡某、杨某户籍证明信。
6、反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经查高碑店市工商局所提供的2012年至2014年12月所有执法案卷2012年21件、2013年40件、2014年32件,我院对蔡某、杨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件认定事实期间为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特此说明如下:1.2012年至2014年共对广播电视台行政处罚7次,其中2015年第2号对高碑店广播电视台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显示“延丹胶囊”,处罚日期为2015年2月6日,为我科初查之后。其余处罚内容无关指控事项。2.2012年至2014年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61起。其中对高碑店市妇幼保健院处罚3次,时间分别为2012年9月5日、2013年3月5日、2014年6月15日,不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指控区间案件事实之内。其它处罚内容无关指控事项。
7、定兴县人民检察院破案经过:二人经传唤到案。
8、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决书(2013)泊刑初字第213号:被告人张存起、郭建明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泊头市广播电视台的行为没有认真查处,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870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9、毛建玲证实:2014年10月份我们工商局广告科的人把我叫到工商局,说是例行检查,每半年一次,宏观的给把把关,他们口头了解了一下情况,也没说什么就让我走了。他们没有查看我的广告资料也没有处罚我就只是叫我去聊了会。这些医院都有手续,高碑店市工商局在我承包之后就罚过我一次,2004年10月底因为五元双活、盐藻软胶囊及十八局医院广告处罚过我一次,罚了我五六千元钱,我记不清了。在大概腊月二十七八,工商局的找我做过一次笔录,未进行别的处罚。
10、赵彦山证实:我是从2005年开始承包高碑店广播电台,广告客户如果需要票据,将钱交到局财务室,财务室收钱后给客户开票,承包费就从这里扣除。如果广告客户不需要票据广告费直接就给我了,我也不出任何票据。我没有会计,也没有账目。
到我这里做的所有的外省药品我都没有河北省食药监局的批准文件,严格来说是应该有河北省食药监局的广告批文,如果没有就不应该播放。在播放广告过程中,高碑店工商局、药监局的每年得查两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高碑店工商局一共罚过三次钱,奥运会之前罚过一次一千人民币,不是2012、就是2013年罚过一次两千元人民币,2014年罚过一次两千人民币,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都给我出文书了,但是都找不到了。每年都例行检查,就是因为播放违规医疗药品广告。没有其它部门处罚过。
2015年9月15日证实:商广科的每年都找我两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时是蔡伟或杨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举报我的,让我别给他们惹事;有时是蔡某、杨某去我那,就问问情况,也没有查过广告音频资料或者记录什么的,我记得清的是在你们接触过我之后,商广科的找过我一次,搞过一次笔录,2015年就找过我这一次。商广科每次找我都是罚我钱,共罚过三次,头一次是2008年奥运会之前,当时科长不是蔡某,罚了我1000元,第二次不是2012年就是2013年,罚了我2000元,钱给的蔡某。第三次是2014年,罚了我2000元,钱给的蔡某。工商局让我去拿票,我没去拿。处罚原因就说我的广告违规,没有说具体理由,我也没细问。涉及到哪些药品、医疗广告商广科的没有说,我也没有问。
11、王振田证实:我是广告部主任,有需要做药品医疗广告的客户找来,按规定应该有省里的批文,从2010年以后,就没有手续全的,因为我承包也得挣钱,只要有产品合格证我就给他们制作播放了,缴费的票由单位开具,钱归广告部,广告由广告部制作。在播放广告过程中,高碑店工商局的每年得查两三次具体查过我几次,我记不清了,给我们出处罚手续,平均一年罚几万元钱。因为播放违规医疗药品广告。我承包期间做的这些广告其实不应该做,因为手续不全,他们都缺少省里的批准文件。高碑店工商局就是看看广告视频资料,问问我,搞个材料,查出问题就罚款,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共罚过两万元。没票据,处罚原因就是广告中有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及药品、医疗广告没有广告审批备案。
12、王景荣证实:我是高碑店工商局局长,我局的广告由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违法广告的案件只有商广科让分局查分局才能查,否则分局不管理违法广告的案件,商广科通过举报、投诉、观看电视、听广播不定期巡查等途径,发现违法广告的案件。商标管理科自2012年来一直是四个人,科长蔡某、副科长杨某还有吕志芹、伍海军,发现广告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对我们自行发现或者举报的广告违法案件线索,按《行政处罚法》程序执行,由科长指定办案人核实,办案人写立案审批表,由科长审批报主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结束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写出处理意见,科长签字,根据调查的违法事实按照程序报请法制科核审,然后报主管领导批,告知当事人,最后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超过五万的案件或者需要移交的案件都要上局长办公会。
发现线索不去查的现象应该没有,都是主管副职去管,没有不经立案直接处罚的情况,我们经常强调纪律,原先有五十元以下的即时处罚,早已经禁止。我也没有为某个广告跟商广科打过招呼,不让他们处罚的情况。
13、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郝海春证实:商广科一共四个人,科长蔡某、副科长杨某、吕志芹、伍海军。日常广告监管主要在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我们发现广告违法案件的方式有:一是有举报、投诉。二是收看电视、收听广播,局里给科里配备有电视和收音机,科里人员随时收听、收看,发现广告违法线索。三是进行经常性检查,到商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去检查,发现违法广告线索。
发现广告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对我们自行发现或者举报的广告违法案件线索,由科长批准办案人核实,如果属实由办案人写立案审批表,由科长审批后报主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结束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写出处理意见,科长签字,根据调查的违法事实按照程序报请法制科核审,然后报主管领导批,告知当事人,最后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
14、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局长杨文英证实:商广科和基层分局之间在广告监管职责上没有分工,商广科在业务上指导我们。我局有对电台、电视台的广告进行监管的职责。在我任城区分局长期间内没有查处过电台、电视台违法广告。我认为广告监管以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为主,他们已经查了,我们就没有再查。我们在2013年巡查过高碑店市电台两次,是包片的韩子轩巡查的,没有发现问题,应该有登记,但我不知道还能不能找到,因为2014年9月份取消巡查了。对电视台有没有巡查我记不清了。
15、蔡某口供:我于2011年至今在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任科长。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广告业发展规划、广告经营审批和广告监督活动,培育推荐驰著名商标,打击商标侵权。
杨某是副科长,协助我负责全面工作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和处罚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发布标准》和工作职责进行监管和处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管和处罚是依据《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和工作职责进行处罚。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管和处罚是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进行监管处罚。发现广告违法案件后处理程序是对我们发现或者举报的广告违法案件线索进行组卷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的违法事实按照程序报请法制科、主管领导核准审查,然后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
我们发现广告违法案件的途径有:一是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主要手段是收看电视、收听广播,经常到户外进行检查。局里给科里配备有电视和收音机,我们科里人员随时收听、收看,发现广告违法线索。二是进行日常巡查,主要巡查户外广告。
我们对高碑店广播电视台的主任毛建玲就处罚过一次,日期是2014年10月31日。因为发布“五元双活”、“盐藻软胶囊”及“十八局医院”广告被处罚的。除此之外,没有对毛建玲及电视台进行处罚,没有发现电视违法广告不处罚的情况,我们发现后都处罚了。没有发现电视违法广告向领导汇报不让处罚的情况。我们在2012年-2014年间没有直接处罚过高碑店广播电视台赵彦山。
16、杨某口供证实:2011年科室改革,我到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任副科长至今,高碑店电视台为妇幼保健院做广告,车体广告,乐邦药业未备案在广播电台播放,延丹胶囊壮骨丸降压颗粒是处方药在广播电台播放未处罚,没有发现线索,工作失误,监管不到位。其他口供与蔡某一致。
17、高碑店工商行政管理局情况说明:以往由于没有法律授权及监管条件,市县两级商标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行为,无广告登记审查依据和24小时时时监测制度和措施。故对违反广告审查规定的广告,工商局行政管理局部门不能独立作出自主辨识和认定。固恳请贵院在审理蔡某、杨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给予着重考虑,予以合法、公平、公正裁判。
18、二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认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杨某在广告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及时对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及妇幼保健院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杨某未对高碑店市广播电台违法发布药品延丹胶囊、处方药参茸壮骨丸、处方药山菊降压颗粒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5.374万元的指控,根据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经赵彦山确认,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编播宋凤铜手写的编播记录证实: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自2012年10月7日开始为赵晓春播放广告的,固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从2012年10月7日开始计算,损失应为46.6万元。2015年2月6日,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8月10日收到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所交罚款10万元亦应从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扣除,故被告人蔡某、杨某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为110.21万元。辩护人及被告人提供的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于2015年8月10日交罚款10万元的票据,真实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本案的发生系多因一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金 良
审 判 员 岳 欣
代理审判员 许树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