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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什么时候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登记?
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二、公司名称中能否使用“集团”字样?
没有成立企业集团的,不能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有成立企业集团的,可以在母公司的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需符合 以下条件:(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以上;(2)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3)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以上。
三、企业名称前冠“广东省”字样的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冠省名:(1)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2)被国家或省的商标管理部门评为驰(知)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企业; (3)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4)连续两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5)开发的新产品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内或省 内空白的。
四、公司名称前面能否不加“深圳市”字样?需要哪里审批?应符合什么条件?
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需经注册分局初审,然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新设企业名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一是国务院批准的;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公司; 三是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五、改革后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不需要验资,那如果不缴或未缴足会被查到吗?会有什么后果?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说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而是政府不再收取验资证明而已,这就从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认缴文件具有法律效 力,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改革后商事登记制度对于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仍应依法律和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有股东未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按时缴付注册资本,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 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六、申请含有“前海”字样的企业名称,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单独以“前海”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需由前海管理局审批同意,企业申报时应在备注说明中注明:已取得 前海管理局批复,预批复号:XXXXXX。
2、名称中含有“前海”字样(不包括单独以“前海”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由我局直接审核,审核时应注 意名称中的行业是否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要求,不符合《目录》要求的,不予核准。
3、已设立企业不得变更至前海,名称中也 不得使用“前海”字眼。
七、企业的经营范围与企业的名称有什么联系?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