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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母亲获刑3年:一案归一案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丨新京报快评-杜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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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袁伊文 新京报评论 今天

于欢母亲获刑3年:一案归一案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丨新京报快评

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不能违法剥夺,苏银霞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经济犯罪问题,和她面对黑恶势力殴打时的正当防卫案是两码事,不能倒果为因。

于欢母亲获刑3年:一案归一案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丨新京报快评

▲图片来自高唐法院官方微博。

文 | 袁伊文

“山东辱母杀人案”背后的“案中案”还在进一步披露中。

11月14日,山东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辱母杀人案中的受害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所谓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苏银霞当初被黑恶势力成员限制人身自由、各种殴打胁迫,儿子挥刀杀人,该承担的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正在承担;同理,苏银霞涉及的经济犯罪的责任也逃不掉。

还应该注意到,从定罪的角度来说,苏银霞被定的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因为其所吸收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并没有用于挥霍,所以适用的是刑罚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

从中可以分析,苏银霞对于集资的款项应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院判决书中也提到“苏银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而且案发前其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目前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综合几种因素,苏银霞才获得了3年的轻判。

总之,一案归一案,一码归一码,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

在“辱母杀人案”之初,就有一些人打着内幕消息的幌子说,苏银霞家里也“不干净”,为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洗地”,搬出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

▲于欢案二审: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视频来自新京报动新闻。

因为受害人涉及其他的经济犯罪,所以当受到黑恶势力的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时,就应该逆来顺受,认为这就是“正义”。这种想法不仅糊涂,而且危险,缺乏基本的是非对错,也丧失了应有的道德底线,为黑恶势力充当了免费的传声筒,毒化了舆论环境。

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公民涉及犯罪,也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正义不可能通过绑架、殴打、脱裤侮辱女性等犯罪手段来实现。况且吴学占团伙所涉及的资金纠纷,也不在此次苏银霞涉及的非法集资案当中。

事实上,“辱母杀人案”中的讨债方--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就劣迹斑斑,其累累暴行令人发指。2013年,时任冠县东古城镇镇长武德明安排吴学占去截访,之后被于欢杀死的杜志浩等人对女访民王某某实施非法拘禁,脱去其衣服拍裸照、逼其喝尿、用电棍击打女性敏感部位,无所不用其极,毫无人性。

今年5月,吴学占因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获刑25年,成为中国“扫黑风暴”当中的典型个案。

于欢母亲获刑3年:一案归一案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丨新京报快评

▲图片来自南方周末。

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不能违法剥夺,苏银霞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经济犯罪问题,和她面对黑恶势力殴打时的正当防卫是两码事,更不能倒果为因。

在自媒体时代,面对存在的民粹情绪,舆论尤其要锁定法治的价值观和标尺,不被“带节奏”,不被混淆了是非。对于“辱母杀人”这样典型的黑恶势力暴力讨债的案件,毫无底线,手段令人发指,社会的态度应该是统一的谴责,这样才能提升社会的法治文明水平。个别人搞道德绑架,认为只有被害人道德完美无缺,才能够向社会呼救,法律才应该帮助他或者她,这只会壮黑恶势力的胆子,破坏社会法治共识。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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