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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漫谈——制造“王林清”-王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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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漫谈——制造“王林清”


嘉祐七年(1062年),包拯病逝,终年六十四岁。宋仁宗亲临吊唁,并为其辍朝一日 。追赠礼部尚书,谥号“孝肃”。

包拯为官刚正不阿,秉公执法,不附权贵,敢于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美誉,与汉朝的张释之、唐朝的狄仁杰等人作为执法公正的司法官而名垂青史。他们所处的时代无疑是幸运的,我们的时代也是幸运的,因为我们现在的社会也不乏其人,譬如,最高法院“助理审判员”-王林清。

自古以来,司法公正一直是人民渴望的权利,也是统治者努力追求的目标,历朝对司法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也从未止步。在此,由是君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带各看官漫谈古代司法。

在司法理论方面,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明确提出“明德慎罚”思想。“慎罚”中已蕴含有公正的意思。同时,他还要求与司法无关的人员不要干预司法,以免造成司法不公,即“勿误于庶狱”。先秦时期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商鞅用“壹刑”来表达任何人犯了同样的罪都要受到同样的处罚,从而体现司法公正,即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表达司法公正。“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则从刑无等级思想出发,强调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不庇护权贵人士。“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到了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朝,唐太宗对司法公正作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唐太宗主张法律“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免“毋使互文”,否则奸吏就会乘机破坏司法公正,即“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其次,唐太宗要求司法官“罚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唐太宗的这些思想被唐朝以后的封建执政者所借鉴。

在司法实践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这些措施都针对司法官,旨在“制造”更多的包拯、王林清们,并从不同侧面有利于司法公正。

第一,提高司法官法律素质。早在先秦时期,就已重视选用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来任官。比如商鞅,自幼“好刑名法术之学”,后来得到秦孝公的重用,主持变法,同时掌握有司法权。比如赵高,“通于狱法”,秦始皇便任命他“为中东府令”。唐朝则专门设置明法科,选任司法官员。在高等学府“国子监”设立“律学”专业,专门培养“律学士”,以充任司法官队伍。到了明、清两朝,《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均规定包括司法官在内的官吏都要学法、懂法,违反这一规定者还要受到处罚。如《大明律》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内递降叙用。”

第二,追究司法官法律责任。早在先秦时期,就已有“五过”的规定,即“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 司法官因为依仗权势、私报恩怨、受家室影响、收受贿赂、接受请求等原因而造成司法不公的,都要受到反坐的处罚。秦朝对司法不公的司法官要按“失刑”、“不直”、“纵囚”情况加以处罚。其中,“失刑”是司法官由于过失原因而用刑畸轻畸重的不公行为;“不直”是司法官由于故意原因而用刑畸轻畸重的不公行为;“纵囚”则是司法官故意将有罪之人判为无罪的不公行为。唐朝颁布的《唐律》规定如果司法官因为故意、过失的原因而判案失错,造成了“出人罪”或“入人罪”的结果,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原则是“反坐”。唐律的这一规定被后世封建朝代所沿用。

第三,设置司法官法律监察。秦朝时设御史大夫来行监察之职,而且地位崇高,列入“三公”之一,与丞相、太尉齐位。从此,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便久用不衰。隋、唐、宋等朝代都设有御史台,明、清两朝代则设有都察院。这些监察机关、人员的监察范围中都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司法行为。

另外,为了弘扬和强调公正执法,对司法审判场所—衙门公堂的装饰也费尽心思。


古代司法漫谈——制造“王林清”


古代县衙,当人们一进衙门公堂,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官员身后的那幅“海水朝日”图,民间把它叫做“日出东方”图。这幅图多被视为劝诫官员应“清如海水,明似朝日”,通过公堂的裁断,为治下百姓带来光明,为天子带来海晏河清的政局。该图以极其温暖的色调来改善公堂极其压抑的氛围,意在提示小民,这个公堂是可以为民做主的。另外,通过干净清明、深邃而宁静的海天背景,也提醒着小民,官府可以冷静而公正地处理纷争。

公堂上的“海水朝日”图之上,还挂有一块“明镜高悬”匾。“头顶三尺有神明”,象征神灵照耀的高悬明镜,最初作为祭祀之用,有驱赶魑魅魍魉的功能,也能照鉴人邪恶良善之内心,是官员明察秋毫的重要道具。

公堂门前一般还挂有一副楹联,写道:“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负民即负国,何忍负之”。正对着县太爷的还会有位于公堂庭院的一块“戒石”,上刻“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个字,时刻提醒县太爷不能愚弄百姓,否则天理昭彰,善恶明鉴。

整个大堂的装饰布局,从上到下,从里到外,都在强调司法公正。而公正即意味着不欺人,不欺人则在于不自欺。除了有朝廷的律法来规范公正司法外,公堂还通过神灵鬼神以及因果报应这些装饰来进一步强化规范的威慑力。正如高悬镜和戒石铭所传达的那样,“上天难欺”;也如楹联所指出的那样,“欺人欺天”。“海水朝日”图所表达的“清明之景”也有这样的意思,四种装饰物共同强调了公堂之上勿要“自欺欺人”,这便是古人司法场所中常论及的司法公正之要旨。

而皇帝朝堂之上所挂着的“正大光明”匾,既是对天地日月所说,也是对君臣草莽所说。从朝堂到县衙,其逻辑是一样的。小小的县衙正是朝堂的体现,一切都要以朝堂为准。因此,最接地气的司法公正,还是指那“正大光明”四个字。所有地方县衙内的陈设,都是紧跟这四个字而来。这样来理解的话,“正大光明”或许就是古代司法公正或司法光明的同义词,它的反义词可能就是“自欺欺人”。

中国古代的以上诸多措施齐头并进,的确造就了许多如包拯、狄仁杰、张释之一样执法公正的司法官,他们的事迹至今仍是佳话。但这并未能杜绝司法不公的现象,在古代专制制度下,由于缺乏有效制约,君主个人意志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官僚集团内部腐化,权利、金钱干预司法屡见不鲜,如周兴、来俊臣一样的酷吏并不少见。也正因此,才凸显包拯们的难能可贵,才历经千百年依然被后人所铭记和传颂。

庆幸我们活在依法治国的时代,一切都在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END


参考资料:

1.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与不公,王立民

2.县衙里的装饰:古代公堂对司法公正的诠释,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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