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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就在昨天,江苏省终于也发布通知,公示了一批截至3月28日的“挂证”人员名单!
这批名单公示的是“多单位重复注册”疑似挂证人员名单,据度川管理研究部统计:人数多达1754人,涉及证书3613本!
其中,存疑证书主要有:二级注册建造师1928本,一级注册建造师461本,造价工程师760本等;
“挂证”名单整改要求及处罚:
单位、注册人员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
- “挂证”人员:我厅将撤销其注册许可或者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 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部分名单展示:
......
(篇幅限制,仅显示部分名单,如需查看全部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注:1、数据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
2、“多单位重复注册”疑似挂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个证书注册在江苏省。
通知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多单位重复注册”疑似挂证人员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19〕23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推送的“多单位重复注册”疑似挂证人员名单(见附表)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信息线索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多单位重复注册”疑似挂证人员的核实认定工作,及时通知名单涉及的单位并督促整改。
二、名单所涉及的单位和注册人员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由注册单位负责将整改情况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对不存在“挂证”情形的,由注册单位负责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佐证材料进行核实。
三、整改情况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四、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为:
(一)对认定为“挂证”的人员,我厅将撤销其注册许可或者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对认定为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在核查工作中,单位或注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人:陈莹,电话:025-51868738,邮箱:jiangsujgc@163.com。
附表:“多单位重复注册”疑似挂证人员名单.xls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扩展阅读
一、投诉自己挂证,企业不配合注销,将被严惩!
前段时间,江苏省住建厅因收到“挂证”人员投诉企业不配合注销的问题后,于3月19日发布了一则“告知函”,4月1日起,将会对情况属实却不予以注销的企业,或将处以1-3万元的罚款、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不管怎么说,采取各种措施都是为了防止“挂证”现象的滋生,4月30日前,疑似“挂证”的企业、人员抓紧时间整改吧!
告知函内容如下:
告 知 函
****公司:
近期,我厅收到____□电话□邮件□信函,投诉其注册在你公司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证书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注册后取得,投诉人向你公司提出注销该证书请求,但你公司拒绝为其办理注销事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如投诉情况属实,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配合投诉人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根据《通知》规定,可视情况不再追究你公司相关责任。
二、如你公司认为投诉情况不属实,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附件证明材料:1.你公司与投诉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2.你公司为投诉人交纳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期限大于等于人员注册期);3.投诉人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月工资发放记录凭证;4.你公司关于投诉人的考勤记录;5.其它证明投诉人是你单位正式员工的材料。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也没有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比对社保系统数据等必要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挂证”行为属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以下后续处理:
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投诉人投诉的“挂证”证书予以撤销和注销注册;
2.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根据《通知》规定,对你公司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特此告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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