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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扣除标准、范围和条件以子女教育为例:
例 1:
如某员工 2019 年 3 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 4 岁女儿相关信息。则 3 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3000 元(1000 元/月×3 个月)。如果另一员工 2019 年 3 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相关信息,且女儿 3 月份刚满 3 周岁,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支出仅为:1000 元(1000 元/月×1 个月)。
例 2:
如某员工 2019 年 3 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 5 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 4 岁女儿相关信息。则 5 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 元(1000 元/月×3 个月)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具体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例 3:
某职员 2015 年入职,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 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 1500 元,从 1 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00 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 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00 元,一直适用 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 4:
某职员 2015 年入职,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 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 4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2000 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 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 元;
2 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 -555 =625 元;
3 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 -555-625 =1850 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 2 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 37000 元,已适用 10%的税率,因此 2 月份和 3 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以上这些都是大狮子参加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培训时拍照整理出来的,因为是拼凑出来的,可能有些内容不是太全,没去参加过培训的朋友可以先看下,有问题可以加大狮子微信在沟通:jun358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