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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389号
广东汉基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英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强公司”)诉被告广东汉基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汉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英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