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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文明确科创板股票承销及打新规则,八大要点梳理在此-科创板打新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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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两项自律规则。证券业协会表示,制定本规范的主要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内容上看,《规范》共分为六个章节,包括70条规定,涵盖了路演推介、发行与配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自律管理等四方面的多项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规范》体现了五方面监管思路。

一是加强对承销商的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承销商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体系,控制业务风险,做实质控部门的职责,提升内控的有效性。

二是加强对推介和销售等环节的业务规范。增加战略投资者路演推介环节,明确战略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时间、路演推介内容及纪律要求,加强对公开路演、现场路演的自律管理,引入律师事前培训环节。

三是加强对承销商发行定价、簿记建档的行为规范。要求承销商在发行承销工作中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做好簿记建档工作,加强现场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四是加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专业规范。提高对报告的内容、风险因素分析、估值方法和估值结论的要求,建立健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引导市场理性定价。

五是加强对科创板承销商的自律规范。明确承销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报送要求,加强自律规则执行情况检查和落实,加大自律惩戒处罚力度,完善与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衔接。

《细则》分为22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

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要求参与科创板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二是加强网下投资者行为规范。对网下投资者询价前准备、报价原则、拟申购数量上限等操作环节做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网下投资者负面行为清单。

三是强化证券公司推荐责任。要求证券公司应对其推荐的科创板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审慎核查,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

四是加强对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违规成本,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愿违的长效防范机制。

证券业协会表示,为帮助市场主体准确深入理解规则,促进规则相关要求落到实处,下一步,协会将组织开展相关规则专项培训,并加强对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自律约束作用。

两份文件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澎湃新闻记者将《规范》和《细则》条文中的八大要点梳理罗列如下。

要点一:禁止任何方式的不正当利益输送

《规范》总则第6条即明确规定,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承销费用分成、返还或免除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或向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要点二:分析师路演推介不得对股价作出预测

《规范》第14条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和询价。

根据要求,对网下投资者的路演推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介绍公司、行业及发行方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内容,但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此外,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应当与发行人路演推介分别进行。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的独立性。

要点三:承销商不得操纵发行价格、收受回扣

《规范》第22条对承销商及其他知悉报价信息的工作人员列出了11条不得出现的行为。

具体包括:

1,投资者报价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投资者报价信息;

2,操纵发行定价;

3,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或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

4,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5,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6,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7,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投资者配售;

8,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

9,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投资者报价;

10,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11,未按事先披露的原则剔除报价和确定有效报价。

要点四:保荐机构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需要承诺函

《规范》第38条要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主承销商应当在本次发行的公告中披露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安排,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

承诺函的内容需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体,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是,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是,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要点五:主承销商应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公开披露

《规范》第42条要求,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也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泄露报告内容。

此外,第43条规定,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当独立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署名。承销团其他成员的证券分析师可以根据需要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应保持独立性并署名。

因经营范围限制,主承销商无法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双方均应当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同时应当在报告首页承诺本次报告的独立性。

主承销商无相关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可委托一家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和较强研究能力、研究经验的承销团成员独立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要点六:协会将采取现场检查

《规范》第65条要求,协会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的自律管理。承销商应当配合协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协会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路演推介的时间、形式、参与人员及内容;

(二)询价、簿记、定价、配售的制度建立与实施;

(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撰写、提供及其信息隔离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四)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六)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要点七:私募机构网下打新资格需满足六大门槛要求

《细则》第四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作出规定。具体有六项。

一是必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三是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是必须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五是必须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六是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外,证券业协会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其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科创板配售对象资格。

要点八:已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细则》第十条要求,同一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其他关联账户不得参与。已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计算有关规则,市值合并计算的证券账户视为关联账户。

第十三条进一步指出,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公告要求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为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填报一个申购价格及申购数量,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配售对象填报的申购数量,不得低于初步询价时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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