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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2015年6月, 央行发布并实施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到目前已有4年多时间了。
从各种情况看,当时实施《办法》已是大势所趋和水到渠成之事。一是我国除存款外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1.5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二是同业存单市场快速发展也为推出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当时社会各界对央行公布的《办法》也给予了较高评价,并寄予了厚望。一方面,认为它是存款利率全面市场化必须经历的阶段和不可缺少的条件。另一方面,认为它会促使商业银行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培育自主定价能力,并为企业和民众提供了又一安全保险投资渠道。诚然,《办法》实施能发挥上述两方面重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如果过分夸大《办法》作用,而看不到它本身缺陷,那就会把我们引向货币政策又一认识误区。
从利率全面市场化国家经验看,推行大额存单也只是一个货币政策选项;从我国当前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看,笔者认为实施《办法》也只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牵一发动全身,弄不好会使我国近20来利率市场化实践探索前功尽弃,并引发金融混乱。对此,央行公布《办法》最大意义还在于确保存款利率市场化之后不出现金融骚动,不对国家经济发展带来障碍。显然,《办法》用比存款更高利率、可流通转让、可质押、可提前支取和赎回等若干“优惠”政策来稳定商业银行存款,有利防止商业银行陷入存款流失和融资成本急剧上升两个陷阱。这应该是《办法》全部的、最真实的法理意义所在;也可以说《办法》只是一个阶段性、临时性的过度措施;等到中国金融高度发达、监管机制高度完善、金融运行全面生态化之后,《办法》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终归寿终正寝。
至于笔者所说的喜剧参半,那是因为《办法》实施本身会带来一定金融副效应,也正如治病的药物具有正副两种功效一样。从目前看,《办法》的副效应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带来银行负债成本快速上升,对银行发行大额存单积极性会产生一定影响。据推测,一年期大额存单利率约为4.1%—4.2%,比同期存款利率高出了很多。静态测算显示,大额存单的推出负面影响2015年利润0.6%,负面影响2016年利润2%左右。面对此,商业银行如果不是在存款大幅下滑状态下,发行大额存单动力不足,尤其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存款竞争压力不大情况下,更没有发行大额存单必要了,干嘛非要让负债成本上升?因此,《办法》也是柄“双刃剑”,有利有弊,商业银行应根据存款增幅情况,把握好尺度。
二是对银行中间理财业务带来不利影响,银行未必会热衷发行大额存单。目前,在互联网金融产品、股市转牛双重夹击下,银行理财产品受到较大冲击,虽然理财产品已实现利率市场化,但流通性差;而大额存单安全性较理财产品高,几乎和银行存款一致,可认定为等于零风险理财工具。另外,从投资者角度分析,大额存单收益率与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差距较小,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高收益优势在不断丧失;同时,大额存单可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具有极强流动性。当投资者出现紧急情况需调用资金时,可以快速地在二级市场进行套现,且交易成本较低。由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吸引力必然下降,而低风险、流动性好大额存单发行,显然将对其造成更大冲击,并起到较大分流作用。
由此,对商业银行来说,《办法》只是一剂暂时镇痛药物,应因势利导,准确把握时机,提高生存竞争能力。但若想长远摆脱不利处境和经营危机, 关键还得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大力扩张中间业务发展规模,提高中间业务服务水平及能力,这才是商业银行立于经营不败之地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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