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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5年消费维权五大类典型案例-国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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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盘点:2015年消费维权五大类典型案例-国恒退》主要内容是国恒退,20152015十大公平交易典型案例案例1:南京格韵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权“龙牌”轻钢龙骨案。当事人于2015年3月销售给安徽华瓴公司一批轻钢龙骨用在我市某贸易中心精装公寓22—24层的吊顶装饰上。,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盘点:2015年消费维权五大类典型案例盘点:2015年消费维权五大类典型案例盘点:2015年消费维权五大类典型案例盘点:2015年消费维权五大类典型案例

2015

2015

十大公平交易典型案例

案例1:南京格韵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权“龙牌”轻钢龙骨案。当事人于2015年3月销售给安徽华瓴公司一批轻钢龙骨用在我市某贸易中心精装公寓22—24层的吊顶装饰上。该批轻钢龙骨上均标示有“龙牌轻钢龙骨、BNBM、具体型号、北新建材”等字样,轻钢龙骨出厂检验证上标示有“龙牌轻钢龙骨、产品规格、 BNBM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及“龙牌+图案”注册商标标识。上述侵权轻钢龙骨系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收购而来,当事人未能提供具体进货来源。至案发共销售侵权龙牌轻钢龙骨50规格的2820米、60规格的2496米,违法经营额为34428元。经“龙牌”、“BNBM”商标所有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轻钢龙骨均为商标侵权产品,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龙牌轻钢龙骨、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2:南京顺蓓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及“傍名牌”长城润滑油案。 2015年9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中共查获假冒“长城”商标的系列润滑油77桶,货值8700元。经权利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现场鉴定,均属假冒其公司产品。当事人供述是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买的假冒产品。此外,执法人员还在当事人仓库中查获了仿冒长城润滑油的卓功系列润滑油64桶,货值98270元,其包装、装潢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生产的长城系列润滑油包装、装潢极其类似,引起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没收假冒“长城”润滑油77桶,罚款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收仿冒“长城”润滑油64桶,罚款6万元。

案例3:南京众承永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南京众承永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1月份成立,当事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在自己的网店销售各种zebra斑马原装条码打印头。当事人称其销售的斑马打印头主要是从广州、深圳进的货,2015年3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打印头共计31件,同月,将暂扣的打印头、包装盒、标签交由商标所有人授权人重庆钧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商标真伪鉴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行为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工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没收27件斑马打印头、500个“斑马”包装盒、2卷“斑马”商标标识,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工商部门查处20余家假冒“紫燕”熟食店。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拥有“紫燕及图”、“嘉州紫燕及图”以及“紫燕百味鸡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紫燕”产品在全国市场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紫燕百味鸡是该公司长期以来重点推广和打造的主打招牌品牌。2015年8月,市工商局根据该公司投诉举报,组织了玄武、建邺、雨花台、江宁、栖霞、浦口、溧水等7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了全市20家涉嫌侵犯“紫燕”商标专用权的熟食店,对上述20家假冒侵权的熟食店进行了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

案例5:南京南特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以假充真汽车案。2014年3月至9月,南京南特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违反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告》规定“凡未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含外省市转入),南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况下,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通过伪造、篡改“跃进牌”NJ1042MDF3轻型柴油载货汽车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的车辆型号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排放标准等内容,将“国Ⅲ排放标准”的“跃进牌”NJ1042MDF3型轻型柴油货车冒充“国Ⅳ排放标准”的“跃进牌”NJ1042DBFT4型轻型柴油载货汽车销售,并帮助客户获取南京市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牌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0560元,罚款1149600元,合计人民币1190160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能效等级不合格电冰箱案。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应天生活广场连锁店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执法人员购买了BCD—181GZ2威力冰箱样品,该冰箱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能效未能达到最低能源效率等级为5级的要求,与标称能效等级1级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7:钱社明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案。2015年3月10日,钱社明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开展食品的经营活动。其从安徽人候保全处购进肉松饼330箱(规格:2.5公斤/箱)对外销售,上述肉松饼的外包装上均标有“友臣”注册商标。“友臣”商标的持有人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该批肉松饼经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友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20000元。

案例8:南京笠仁奇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南京笠仁奇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美国艾芭薇官方旗舰店”的产品页面对婴幼儿护肤品“艾芭薇婴儿天然稀有湿疹膏20g”使用“快速消炎,修复受损及敏感幼肌,增强抗湿能力,提高肌肤修护能力”等包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宣传,而“艾芭薇婴儿天然西柚湿疹膏”包装上并没有当事人在网页标注的上述宣传用语。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迈皋桥供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2014年12月4日,工商部门组织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在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迈皋桥供应站处抽取了3个批次的液化气(商品质量抽检检验工作单1430906—1430908),检测报告中编号为(2014)HG字WC类第0243号检验报告判定在当事人处抽取的50KG装液化气为不合格商品。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改正、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六合区瓜埠镇大东方百货商店销售商标侵权洗发水案。六合区瓜埠镇大东方百货商店分批从商贩手中购入商标为OLAY、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等多个品牌的洗化用品并上架销售。2015年5月13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瓜埠所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查获商品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手续。六合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大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案例1:南京欣丽创贸易有限公司利用网络销售侵权商品案。2015年4月,接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执法人员对南京欣丽创贸易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友臣肉松饼”进行检查,经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鉴定,现场库存17箱“友臣肉松饼”均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南京欣丽创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 ”、 “ ”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肉松饼,并给予罚款。

案例2:江苏天美健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2014年6月,江苏天美健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其在天猫商城上注册的名为“天美健官方旗舰店”的网店销售渤海牌鱼油口服胶丸。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销售鱼油口服胶丸的页面上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内容,以及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3:南京高锐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利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2015年7月8日,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南京高锐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尚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在自身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属于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针对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性能做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给予罚款。

案例4: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以“中国驰名商标”做商业广告宣传案。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的“飞燕堂”商标于2011年6月2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7月9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站以“中国驰名商标”作商业广告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5:南京国恒制泵厂在其网站擅自冒用ISO9000管理体系认证和3C产品质量认证虚假宣传案。2015年3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京国恒制泵厂在其网站宣传其通过ISO9000管理体系认证和3C产品质量认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手续,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给予罚款。

案例6:南京迪聪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在网络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案。2014年3月27日,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南京迪聪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在百度推广过程中,以及在自设网站上使用的表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工商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7:南京神童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案。2015年11月2日,工商部门接匿名举报后调查发现,南京神童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在其自有网站上宣称的信息,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支撑,且承认部分宣传内容是虚构,虚构了其公司规模、实力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并改正虚假广告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8:南京粉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案。 2015年10月10日上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南京粉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企业住所变更的情况下,开设淘宝网店,经营“美康粉黛”牌化妆品销售业务,在产品宣传网页中对“美康粉黛”花容月貌汉方雪肤面膜宣传时标注了能“祛除黑头螨虫”等内容,却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工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给予罚款。

案例9:南京洋河蓝色经典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以“中国驰名商标”做商业广告宣传案。201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南京洋河蓝色经典酒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平台上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天猫网店的广告宣传中有“驰名商标”的字样。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发布的六款产品网页宣传中,均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工商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10:南京纽雀克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2015年11月2日,工商部门接匿名举报,南京纽雀克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在其网站上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经立案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宣称其公司“代理世界级品牌NEUTRIK代理”,实际其并非“NEUTRIK”公司授权代理商,当事人在其网站上的宣传内容包含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工商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南京标点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案。2015年9月,南京标点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电视台发布千妃美润黑露染发用品广告,广告中宣称为印度千妃美,经查,该产品仅配方来源于印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7万元。

案例2:南京金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房地产广告案。2015年9月,当事人在报纸夹页中发布“九龙湖别墅”房地产项目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宣称“驾车约20分钟可抵达新街口,10分钟到南京南站,20分钟到达禄口机场,5分钟直抵地铁3号线九龙湖站……”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5.2万元。

案例3:南京华肤医院违法医疗广告案。2014年12月,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宣称南京华肤医院含有“中药身体火花免疫法”、“黑色素细胞培植疗法”和“中西医光学排毒疗法”等诊疗方法,使用“牛皮癣”、“皮炎”和“湿疹”等疾病名称,同时,南京华肤医院还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作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2万元。

案例4: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房地产广告案。2015年4月至5月,当事人利用户外广告发布了“世茂外滩新城日销10亿”、“精装学区房全城热映”等相关用语的广告内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广告内容含有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31.5万元。

案例5:南京侯氏风湿研究院虚假网络广告案。2015年4月,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南京侯氏风湿研究院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风湿病协作牵头单位,国家十二五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国家公立非营利性医院”、“被权威机构指定为中医治疗疑难病名医名院单位”、“曾获国家风湿骨病医疗成果一等奖,成就了最具权威的南京名医第一团队”、“自建院起与国际多家医院成为合作医院”、“100年历程奠定候氏疗法医院的领军地位”。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该广告内容含有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万元。

案例6:南京聚仕康保健食品销售中心违法食品广告案。2015年4月1日,当事人在销售“顺势营养滴液”时,在其宣传册及宣传单页上宣称该产品“治疗过敏性鼻炎、支气管炎、肺炎、冠心病;顺势营养滴液独特的特点中所介绍的深入清除体内毒素、平衡身体新陈代谢、迅速愈合伤口及经过50年临床测试已确定约150种疾病之使用范围(包括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皮肤疾病、细菌、病毒、毒素、外伤等);创造医疗奇迹的顺势疗法中所介绍的顺势营养滴液适用人群中所包含的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皮肤、细菌、病毒、毒素、外伤等作用”的宣传用语。经查实,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并不具备治疗疾病的作用,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宣传内容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0.68万元。

案例7:南京粤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2015年6月,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企业介绍:“公司的经营地址是六合区大厂中山科技园”、“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1日”、“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而实际的注册地址是南京市沿江开发区杨庄南路28幢的居民楼内,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1年11月28日,每年的营业额也没有1亿以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工商部门依法罚款1.5万元。

案例8:南京东南眼科医院违法医疗广告案。2015年6月,当事人在报纸上发布题为“3000度近视小伙儿慕名千里求医东南眼科飞秒激光治疗高度近视,术后视力1.0”和“相关链接关于近视治疗,你知道吗?”的医疗广告。该则广告的表现形式涉及到疾病名称“普通近视”、“超高度近视”、“白内障”、“老花眼”;涉及到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的“飞秒激光晶状体置换合并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等用语。同时,该则广告中还配有一张患者的照片,利用患者形象照片作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3000元。

案例9:南京益江置业有限公司违法房地产广告案。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当事人在其“绿地国际花都”楼盘工地围挡广告上使用了“地铁、高速全网路,20分钟畅达奥体”的广告用语。在其售楼处摆放了该楼盘的宣传彩页,上面使用了“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语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10:南京鲁佰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15年7月,当事人在一呼百应中小企业采购商城网对外宣称南京鲁佰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电子锁研制、开发,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国制造网公司介绍中对外宣称南京鲁佰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十几年的开发生产经验和技术实力,在电子锁行业拥有绝对的领先地位和优秀的口碑,员工人数为51—200人。经查,当事人成立仅4年多,其员工人数实际只有27人,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网上宣传与客观实际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万元。

2015

商品质量抽检十大案例

2015

案例1:南京安吉名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案。2015年6月,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安吉名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起动用铅酸蓄电池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电池的“标志、-18℃低温起动能力项目”不符合GB/T5008.1-2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商品。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2: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天西路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15年6月,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天西路店销售的8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显示,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201Z)和美可达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12Z),因“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干态)、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项目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商品。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3:南京金桥装饰城银河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智能座便器案。2015年6月,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金桥装饰城银河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的菲时特卫浴牌规格型号为M24112005(1000W)的智能座便器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电子座便器因“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不符合GB4706.5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座便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商品。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4:南京市栖霞区和润万家生活超市龙潭加盟店销售不合格双肩背包案。2015年4月,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栖霞区和润万家生活超市龙潭加盟店销售的标注为振东袋业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酷仔王子的双肩背包(玫红);标注为河北利斯德曼手袋厂生产、商标为利斯德曼的双肩背包(粉色)和标注为高碑店市文青手袋厂生产、商标为利斯德曼的双肩背包(藏青)等三个批次的双肩背包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商品振荡冲击性能、标签、标识等项目不符合QB/T1333/2010背提包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商品。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5: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雨花店销售不合格空气净化器案。2015年4月,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雨花店销售的“源森态”牌型号为YST-666的空气净化器进行了质量抽检检验。经检验,该空气净化器因“可触及危险运动部件”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和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商品。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6:南京协众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汽车配件案。2015年3月,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协众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47770-50090汽车线束(右前衬块磨损指示片线)和规格型号为04466-48130(4类)、04466-22190(4类)、 04466-60140(4类)、04466-33180(4类)后盘式制动磨擦片组件五种规格产品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汽车线束因“端子与电线的连接”项目不符合QC/T21906-2014《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标准规定的要求,后盘式制动磨擦片组件因“指定摩擦系数的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GB5763-200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商品。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7: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星甸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2015年6月,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星甸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V)0号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经检验,该车用柴油因“十六烷指数”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3《车用柴油(V)》标准规定的车用柴油(V)0号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商品。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8:江苏省大公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自行车案。2015年4月,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省大公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永久牌(26寸公主女车、26寸永久铝合金减震变速山地车、24寸永久芭蕾小姐女车)和凤凰牌自行车(26寸凤凰变速山地车、20寸凤凰折叠车、26寸凤凰玛斯特男车、24寸凤凰芭蕾小姐女车)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经检验,上述自行车商品因反射器等项目不符合GB3565-2005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商品。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9:南京永琦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陶瓷片密封水嘴案。2015年4月,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2-604的南京永琦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的陶瓷片密封水嘴(型号规格:S305-1抽样基数8只)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经检验,该陶瓷片密封水嘴的金属污染物析出(铅)不符合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商品。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10:高淳县漕塘供销社生产资料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2015年5月,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淳县漕塘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门市部销售的科邦牌规格型号13.5-13.5-13.5含氟(中氯)50KG的复混肥料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复混肥料氯离子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商品。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5

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15

案例1:房地产商擅发推销短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2015年9月11日,我市江宁区消协麒麟科创园分会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称,有开发商给其手机发送了推销楼盘的短信,但消费者本人从未去过该楼盘售楼处,也没有与这家开发商有过任何接触。消费者认为,该开发商通过不法渠道获取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并擅发广告,侵害了其个人信息应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于是,消费者保存了这条手机信息,并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经调查,该房地产公司的确是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短信发送了楼盘的商业广告。麒麟分会工作人员依法当场要求该房地产商停止擅自向市民发送短信的行为。同时经调解,该房地产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500元作为侵权赔偿。

案例2:品牌蚕丝被惊现黑芯棉案。2015年12月,消费者范氏夫妻二人拎着一床被子来到南京市消协投诉。他们在南京金鹰汉中门特惠店为自己年幼的女儿购买了一床价格为1998元的澳丹奴高档100%蚕丝被。自从孩子使用了蚕丝被后,每年身上都会起疹子,医生诊断为过敏所致。今年家人准备打开被套,添加蚕丝进行翻新。谁知拆开被套后,发现被芯除了外面包裹了一层白色絮状物,内芯竟然是灰黑色的棉絮!消费者联系了澳丹奴厂家,厂家看到被芯照片后称,这绝不是他们的产品,肯定是当地经销商的私自行为。消费者找到金鹰后,商场方面通过消费者VIP卡查询到当时的购买记录。原来,该品牌蚕丝被当时作为季节促销产品在花车上摆放销售,数月后就撤柜了。受理投诉后,市消协立即与商场取得联系,查找当时的专柜经营者,经消协多次协调,因消费者的购物时间是2013年,所以依据旧《消法》,经营者为消费者退一赔一,共计补偿消费者人民币4000元。

案例3:百万豪车多次故障退车案。消费者苏女士于2015年2月在南京润之意4S店花了130万元买了一台玛莎拉蒂轿车,开了350公里时就故障频出。行驶过程中,有工作台面板故障灯亮起,或突然熄火等现象,去4S店检查未果。行驶至570公里时,又出现突然熄火,车子无法启动的状况。当时不仅车门打不开,就连车窗玻璃都打不开,人被困在车里。苏女士当即向122求助,连车带人拖至4S店。4S店检查后仍说没多大问题。苏女士无法接受,遂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车。接到投诉后,南京市消协汽车维权专业委员会会同专家团现场对车辆故障进行了检查和分析,联系玛莎拉蒂上海总部要求厂方派员来南京处理此事。经市消协汽车维权专家团的努力,根据新《消法》有关机动车举证倒置的原则,经多方协调和沟通,最终经营者同意车主的退车要求,使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4:低价装修广告诱取“定金”投诉案。李大爷有一处100多平方米的三居室拆迁安置房,看到一则广告宣称“100平米只要3万元装修费”,他赶紧联系了对方,电话里工作人员表示,100平米真的只要花3万元装修,但必须来公司交纳定金。李大爷来到装修公司后,工作人员称只要交500元定金,就可以享受优惠的装修价格,但具体金额要由设计人员上门测量现场后再给出报价表。看到现场也有不少人当场交纳了定金,李大爷就交纳了500元定金。几天后,装修公司派人上门,制作了一份详细的报价表,总额是84300元。李大爷质问当初接待他的工作人员,其收费标准怎么和广告差距那么大。该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广告里宣传的是基本收费,其他费用并没有包含进去。眼看无法说清楚,李大爷就想要回当初的500元定金。可是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不在这家公司装修,那么李大爷就是主动违约,定金就不退了。李大爷只好气愤地找到了雨花台区消协。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请行业协会与消协一起介入。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该装饰公司同意退还李大爷500元现金。

案例5:永琪美容美发店医疗美容服务案。2015年12月,消费者戴女士来到南京市消协,反映她在永琪美容美发店做美容时,美容师说戴女士眉形长得不好,可以请专业人员帮其纹眉美化。双方约定了用较好的材料,价格为3800元,而且一次成功,不需修补,另外纹眼线价格一千元出头。在消费服务过程中,美容师说给她用了最好的纹眉材料,价格要涨到8800元。于是纹眉、纹眼线两项合计一万元。一段时间过去后,戴女士纹眉的结痂掉了。她发现纹的效果并不好,两边眉毛不一样高,而且纹的眼线也不明显,根本没有达到之前承诺的效果。戴女士找到店方。店方说还需要再纹一次才能达到效果。戴女士感觉店方屡次承诺与实际不符,十分气愤,于是投诉到市消协。调解中,消协工作人员告知永琪店长,美容院必须执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从事纹眉、纹眼线等项目,否则都是违规的。经过消协的批评教育,该店同意退还消费者现金7000元,另将5000元现金打入消费者的消费卡中。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6:网购旅游服务退团投诉案。2015年1月,北京消费者王女士等4人通过途牛网订购了一条自由行线路。双方网上签订协议,含机票和酒店共计交付费用4.8万元,消费者还特意购买了网站提供的“取消出行保险”。出行前不到一周,消费者由于突发状况要求,要求取消行程。途牛网在核对了“取消出行保险”后确认,可以退还消费者每人5000元,合计2万元费用,其它费用不退。消费者觉得保险金是由保险公司对消费者做出的理赔,而途牛网应该根据合同给予退款。双方协商不成,王小姐通过央视315进行了投诉。玄武区消协玄武分会接诉后,与途牛网进行联系,要求网站根据旅游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向消费者退还剩余的旅游费用。经协商后,途牛网工作人员将机票、酒店订购明细列出,并向消费者逐一说明了损失情况。最终,途牛网退还消费者13902元费用,并给予消费者3686元旅游券补偿,消费者对处理表示满意。

案例7:商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2015年7月,仇某12岁的儿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压岁钱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某商店购买了一箱价值288元的红酒。仇某得知后要求退回红酒遭拒,遂投诉至六合区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权。接到投诉后,六合区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调解,双方达成退货协议:红酒退回商家,由该商家一次性退还购酒款288元。

案例8:保健品虚假宣传销售案。2015年11月6日南京市高淳区消费者协会来了一位赵女士,她反映自己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今年9月收到了一张粉红色保健食品宣传单,并按单子上提供的地址参加了在当地组织的健康知识讲座,认识了自称是中国某产业集团南京市办事处的祝某、黄某等人,在黄某处以600元每盒的价格购买了保健品2盒,免费参加了盱眙3日游。随后10月10日消费者又在黄某处购买了24盒保健品,价格14352元,开具了盖有南京修虹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印章的收据。产品食用一个多月,未见有黄某等人宣传的效果。赵女士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受骗,所以找到当地消协请求帮助。高淳区消费者协会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展开调查。经核实,该公司销售人员受利益驱使,对其销售的产品作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诱使一些常年被病痛困扰中老年朋友上当受骗,造成误导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通过消协调解,销售人员退还了消费者14352元购保健品款。

案例9:冲动消费退款投诉案。任女士是一位退休职工,2015年9月开始,家属发现她情绪十分不稳定。考虑到其本身就患有抑郁症,家属非常重视,反复沟通后才得知其中原委。原来,任女士在某购物广场逛街偶然路过一家名为“女皇驾到”的美容院,经不住广告诱惑一时冲动消费了17万元购买了充值卡,做了几次美容后又感到非常后悔,因此自责难过导致心情抑郁。任女士家属得知此事后,立即求助于鼓楼区消协凤凰分会。凤凰分会工作人员考虑到消费者自身的特殊情况,迅速开展调解。经消协出面多次调解,商家表示,可以扣除已消费的11360元,留存31240元由任女士继续消费,余额120780元全额退还给了任女士。消费者家属对消协的调解十分满意,还特意写了一封措辞真挚的感谢信。

案例10:饭店消费遭遇“餐位费”案。2015年清明节日期间,家住铁心桥韩府山庄的薛先生一家扫完墓后在附近的一家饭店小聚,结账的时候,薛先生发现账单上莫名多出一项50元的“餐位费”,对此,饭店的解释是:“餐位费”指餐巾纸、打包袋、茶水、米饭、调料酱等费用。可薛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要打包袋和调料酱,餐巾纸用的都是放在桌上免费的,而且店里并没有告示声明要收“餐位费”,店员事先也没说有这项收费。饭店表示来这里吃饭的每人都要交5元的“餐位费”。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薛先生向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打来了求助电话。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随后联系到该家饭店,告知店方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经过多番解释沟通,最终该饭店同意退还薛先生“餐位费”,薛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市工商局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图为市局信用处走访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指导企业合同管理、诚信经营工作。 葛年强摄

针对美容行业虚假宣传、预付款消费等投诉增多情况,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美容机构开展检查。图为执法人员就一消费纠纷向美容院负责人了解情况。 王小飞摄

为提升文具质量,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辖区内中小学及周边市场开展专项整治。图为执法人员在超市内检查文具。 李静摄

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图为该局检查人员正在检查农产品超市商品。

赵宝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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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编辑董国成江晓峻程燕妮张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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