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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3 月 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工银增利债券(场内简称:工银增利)
基金主代码 16481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3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3 月 10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3 月 10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6 年 3 月 10 日
注:根据《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
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
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M
300 万≤M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1、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在申购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
申购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
递减。
赎回 赎回费率
Y
场外赎回
Y≥6 个月 0
场内赎回 0.1%
注:1、Y 为持有期限,6 个月指 180 天。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长期投资方式。
2、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其中,通过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
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
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
每月最低申购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
申购额为 3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
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当定期定额申购日该
基金暂停交易时,定期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申购、赎回本基金。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9 日